法院查封車輛「不翼而飛」,誰之過?

被告人王某與史某系多年故友,私交甚厚。2012年7月8日,王某向史某借款115000元,經史某催要,王某未償還。2015年4月26日史某病故,其妻子袁某和五個子女繼承該筆債權。因王某不歸還欠款,袁某和五個子女向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要求查封王某及妻子名下的轎車一輛。2015年12月18日和2016年5月29日青山區人民法院兩次對該車輛進行了查封。后王某在明知車輛已被青山區人民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於2017年7、8月份將該車隨意抵給他人,致使該車輛下落不明,導致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程序期間,將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車輛)私自轉移,致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不到執行,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目前,青山區人民法院對王某判處拘役三個月。

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民事經濟往來可以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但不可將司法機關已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隨意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故意毀損,否則承擔的將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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