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貼士」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6大法律陷阱


「法律貼士」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6大法律陷阱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齊精智律師提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不構成股權變動的法律障礙。

裁判要旨: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禁止從事一切經營活動。但是相關法律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並且,股權轉讓也不屬於上述的經營活動。因此,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不能成為股權轉讓的法律障礙,當事人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應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時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時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民申字第3135號]。

二、只要企業尚未被註銷,即使被吊銷營業執照,仍具有法人資格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裁判要旨: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判斷企業法人資格存續與否,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註銷其法人資格為標準,只要該企業尚未被註銷,即使被吊銷營業執照,仍具有法人資格,仍具有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重慶臺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晨光實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慶晨光百貨有限責任公司、重慶晨光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搬遷糾紛二審案》[(2005)民一終字第57號],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0期(總第120期)。

三、小股東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

裁判要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02號]。

四、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清算前處分法人資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債權、債務由清算組負責清理。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依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沒有依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也沒有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法人自認或者法人與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在清算之前對其債權債務關係作出處理、對法人資產進行處分,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則,人民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雷遠城與廈門王將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遠東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

五、營業執照吊銷未清算,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計算二年訴訟時效。

裁判要旨:債權人理應關注債務公司的經營情況,包括其是否正常營業和是否存在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營業執照被吊銷等法定事由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也規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再審申請人在上海寅正置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施行後至提起本案訴訟長達四至五年期間,既未要求上海寅正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履行清算義務,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或者請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了二年訴訟時效期間。

案件來源: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與上海新華房地產發展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 (2015)民申字第284號。

六、營業執照被吊銷,強制清算並非是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於公司無法清算,可以終結清算程序,並告知債權人另行主張權利的表述只能表明清算程序是判斷公司能否清算的重要途徑,並不是唯一途徑,公司即使沒有經過清算程序同樣可以判定公司能否進行清算,清算程序並不是判斷公司能否清算的必經程序。

因為公司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有無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及導致無法清算之間的關連性,只是案件審理中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據證明力認定的問題。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公司股東如不能提供主要財產、帳冊及重要文件等證據,則可以推斷公司主要財產、帳冊及重要文件已滅失,公司已無法清算。

轉自:哈爾濱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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