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楚雄中院發布4起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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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楚雄中院发布4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為全面展示楚雄州兩級法院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積極作為和生動實踐,使社會公眾進一步瞭解全州法院打擊拒執犯罪的努力和成果,營造尊重生效判決、崇尚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4起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杞某某拒不履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隱瞞財產狀況,在執行期間私下將房產變賣,為逃避執行將售房款轉入他人銀行卡賬戶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关注」楚雄中院发布4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普某某訴杞某某、普某、李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楚雄市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後杞某某、普某不服判決,上訴至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由杞某某返還普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3.5萬元。普某某於2014年11月19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依法向杞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杞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財產報告。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杞某某在財產報告中隱瞞了其同妻子普某離婚時的財產狀況,致使法院無法核實位於雙柏縣綠色佳園小區8幢1單元301室房產的所有權屬。隨後,杞某某私下同前妻普某簽訂了協議對該房產進行分割,並於2018年6月14日出售給他人。為逃避執行,故意在收取售房款時將售房款轉入胡某某的信用社銀行卡內。被告人杞某某有能力償還普某某一案的執行款,而故意隱瞞、轉移財產,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楚雄市人民法院遂以被執行人杞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2018年9月29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杞某某被指控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認定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杞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卻隱瞞個人財產真實狀況,在執行期間私下處置名下房屋,並將處置所得款項轉到案外人的卡上,企圖逃避執行。其逃避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予懲戒。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執行,任何人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

李某某、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李某某、陳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生命權糾紛一案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5,702.50元,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李某某、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9日,南華縣人民法院對童某某、陽某某與李某甲、李某某、陳某某因生命權糾紛一案作出了(2012)南民初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判令李某某、陳某某共同賠償童某某、陽某某經濟損失合計114,629.50元,扣除其墊付的20,000元,還應賠償94,629.50元。判決書生效後,李某某、陳某某未向童某某、陽某某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2013年3月28日,童某某、陽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李某某、陳某某支付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5,702.50元。執行立案後,於4月8 日將執行案件通知書送達給被執行人李某某、陳某某,責令其於2013年4月18日前繳納執行款、案件受理費交到法院執行局。但被執行人李某某、陳某某收到通知書後拒不履行。經南華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調查核實,李某某、陳某某在2014年共花費5萬多元人民幣在自家房前打擋牆,在 2018年1 月28日,又在南華縣城某酒店為其子舉辦婚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在南華法院執行局對李某某、陳某某多次執行,並多次實施司法拘留後,兩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至今未履行。

2018年8月28日,申請執行人童某某、陽某某向南華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李某某、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刑事責任。南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8年9月28日作出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這種行為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造成債權人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侵蝕著社會誠信體系大廈的基石。該案的審理和判決,表明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有效地保護了自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案例三:

鄭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將其名下的房產出售,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鄭某某向關某某借款糾紛一案,姚安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鄭某某償還關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計2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鄭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關某某於2016年2月向姚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鄭某某一直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法院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告人鄭某某在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竹塘西路盛嵐亭有一套住房,為逃避債務履行,被告鄭某某於2016年4月以71萬元價格將此套住房出售,且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該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

鄭某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故意逃避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條件,姚安縣人民法院遂將鄭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發後,被執行人鄭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本案立案偵查階段,鄭某某與申請執行人關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並按協議償還了關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9萬元,申請人關某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8年9月姚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鄭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將其名下的房產出售,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案發後,被告人鄭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償還了關某某的欠款,取得了關某某的諒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觸犯刑法,但案發後幡然悔悟,積極彌補過錯,犯罪情節輕微,依據相關法律,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案件的審理,在當地引起了強烈反響,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四:

劉某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被執行人因擅自變賣法院查封的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與元馬永發建材經營部浦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2017年1月24日被元謀縣法院立案受理。浦某某於2017年1月25日向元謀縣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日元謀縣人民法院以(2017)雲2328民初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被申請人元謀茂源實業有限公司、劉某某存放於元謀縣小雷宰工業園區該公司廠房內的一臺中威牌GF400膠框機(價值114000元),查封年限為2年,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2017年3月1日,經元謀縣人民法院調解,被告人劉某某與浦某某達成了調解協議,法院製作了(2017)雲2328民初7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後,劉某某未向浦某某支付拖欠的水泥款114000元,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內容。浦某某遂於2017年4月6日向元謀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元謀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執行。2017年4月10日元謀縣人民法院向劉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法律文書,劉某某在回執上簽字後,卻拒不履行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內容。2017年8月10日,元謀縣人民法院同鑑定人員一起到元謀縣小雷宰工業園區元謀茂源實業有限公司廠房內對查封的中威牌GF400膠框機進行評估的時候發現被查封的膠框機已經不在廠房內。經向劉某某核實,膠框機於2017年5、6月份被劉某某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所得資金大部分用於日常開支,未交到法院履行執行義務。

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劉某某規避執行、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11月17日,劉某某因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元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劉某某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此外,因犯非法採礦罪, 劉某某於2016年4月20日被元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60000元。2018年5月2日元謀縣人民檢察院對劉某某提起公訴。

元謀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劉某某拘役四個月,因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故撤銷前罪緩刑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人劉某某擅自將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變賣,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且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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