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業主遭強拆開車撞拆遷隊致1死9傷,家屬稱事發前肇事者曾遭毆打,你怎麼看?

薛文康


表明個人觀點:目前家屬方面的陳述並未得到證實,而且網上流傳的拆遷戶先行被毆打之後情緒失控開車撞人的視頻存在剪輯的成分不足以採信,對於此仍然有待進一步的調查結果,但是該起案件也反映了當下拆遷流程當中容易誘發的社會問題。

案件事實中的部分事實有待考證,不應著急立下判斷

目前網上流傳出的部分視頻存在斷章取義的嫌疑,對於網傳司機顯示被毆打然後駕車撞向拆遷隊的說法並不屬實,網傳的視頻內容系司機駕車撞人之後工人出於憤恨才對其進行圍毆,所以究竟司機在駕車撞人之前有沒有被毆打,是不是因為情緒失控才發生的故意駕車衝撞拆遷隊伍的事實,不應該著急立刻做出判斷。

肇事駕駛人妻子王琴回憶,當時她的丈夫對拆遷人員說,沒有手續不能進行拆遷,卻遭到拆遷人員毆打。“二三十人就圍攻他,他們拿了軍大衣將我丈夫蒙起來打,摁在地上打。”她說,丈夫隨後從人群中掙脫,上車準備開車走,但遭到多人用磚塊石頭打砸車輛,並將擋風玻璃擊碎。

但是對於該部分事實目前還未得到印證,但是我個人認為該案件中必定存在諸多不合規範的地方,否則一般拆遷過程中不會發生駕車故意衝撞拆遷工人的惡性刑事案件。唯一的合理解釋就是駕駛人確有可能遭遇過不合理不合法的待遇情況下,才會情緒失控做出過激行為!

如何讓拆遷規範化才是該起案件值得深思的地方

拆遷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並不少見,往往都是因為拆遷的補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矛盾加劇,工人面臨工期的要求,而拆遷戶在賠償事宜沒有談好的情況下,自然不願意拆遷,據此誘發拆遷隊伍和拆遷戶之間的矛盾擴大。

但是按照現行的拆遷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拆遷過程中的諸多賠償事宜均是有法可依,並不存在誰吃虧誰佔便宜的事實,在此種情況下即應當保證拆遷過程中的公平公正,更要耐心對被拆遷人進行耐心的勸導和法治教育才是。數年前因為強拆誘發的跳樓,自焚等社會焦點問題層出不窮,近些年來隨著拆遷補償標準的公開化,透明化已經逐步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該起案件當中為何發生如此惡劣的故意駕車衝撞他人的行為?

我想根本原因無非還是可能因為拆遷過程中存在政策未說明清楚、拆遷補償標準未能及時進行解讀造成諸多誤會引發。

目前毋庸置疑的是駕駛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一死九傷,結合其故意駕車衝撞的行為來看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無論如何定性結合目前的案件結果以及過程來看,男子的刑責也是在所難免。

具體的調查結果讓我們拭目以待吧,也希望諸多拆遷戶能夠引以為戒,合理維權,切勿衝動之下犯下彌天大錯。


麋鹿說法


從目前已知的情況來看,該業主是在忍無可忍之下才開車撞人的。

據報道,10月15日早上7時左右,江蘇揚州杭集鎮中心廣場附近,一黑色車輛撞向人群。揚州市委宣傳部發布通報稱,事件造成1死9傷。
那麼,他為何要開車撞人呢?真實情況尚不明朗,我們先看看他的妻子是如何回應的。肇事者韋某和他的妻子王某有一處房子正待拆遷,但他們和拆遷部門尚未談攏,相關手續還沒走完。

但是,事發當天上午六點,拆遷隊突然出現開始強拆他們的房屋,他們上前阻止反遭拆遷隊毆打。不光如此,拆遷隊還強迫他們在相關文件上簽字,他們拒絕簽字就遭到一頓毒打,手機和包包都被打壞了。韋某反覆給拆遷隊說沒有手續就不能強拆,惱羞成怒的拆遷隊就用軍大衣把他蒙起來群毆。韋某艱難地逃到車上準備離開,反而被他們圍著車瘋狂打砸,連擋風玻璃都打碎了。這時候,忍無可忍的韋某就開車撞人了。
如果
王某所述確實屬實,那麼韋某確實是在被逼急了的情況下才開車撞人的,對此我表示非常同情。

根據官方通報,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委託揚州市廣陵區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拆除違建。但即使是違章建築,也應當給違建主人一個自己履行拆除義務的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履行拆除義務還要對他們進行催告,催告之後仍不履行的,才能對其採取行政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而據肇事者妻子所說,拆遷隊是在相關手續還沒完成的情況下突然強拆的,並沒有給他們一段合理的履行期限,更沒有對他們進行催告。也就是說,即使他們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這種直接突然強拆的做法也是違法的。

不光強拆行為是違法的,打砸搶燒的強盜行徑更是違法的,應當受到相應制裁。當然,韋某開車撞人的行為也是犯罪,他也同樣逃不了法律制裁。目前整件事情還處於調查階段,希望最後能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覆。


冰焰


強拆事件官方的第一次通報


第一次通報整個事件並不明晰,並且通報發出後,即有媒體發生稱撞人者“韋某”的妻子王某稱“丈夫系被毆打後,才開車撞人的。”
肇事駕駛人妻子王琴回憶,當時她的丈夫對拆遷人員說,沒有手續不能進行拆遷,卻遭到拆遷人員毆打。“二三十人就圍攻他,他們拿了軍大衣將我丈夫蒙起來打,摁在地上打。”她說,丈夫隨後從人群中掙脫,上車準備開車走,但遭到多人用磚塊石頭打砸車輛,並將擋風玻璃擊碎。

強拆事件官方16日進行了第二次通報


通報裡提及了“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於2018年7月5日發佈公告,要求侵佔河道的建築物,構築物,壩頭由業主5日內自行拆除;2018年7月7日,向韋剛戶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2018年8月13日,再次向韋剛戶下達清除告知書。但該戶始終不予配合。”
這裡提及一下,不是通報一下說是下達了通知書就是下達了,而是要求是否有韋剛戶的簽字確認等。另外有人懷疑說“所謂的侵佔河道”不屬實,官方也應該給出答覆。
第二次通報裡並沒有規避韋剛被毆打的事實的,但是稱是“毆打”發生在撞人之後,到底是撞人之後,還是撞人之前,相信公安會給一個更準確的警情通報和調查結果。
媒體社會,輿論反轉太快,不如等待最後的官方結果再做定論。

秘語相傳


雙方說的都不信,靜待警方公告。不管是家屬說的,還是官方的聲明,都有著一些矛盾的地方。所以希望能夠看到完整的現場視頻。


首先我希望知道房屋的性質。這個房屋既然在小運河疏浚範圍,那它到底是違章建築,還是合法建築?如果是違章建築,為何這麼多年沒人管?如果是合法建築,那麼拆遷公司有什麼權利強拆呢?如果這房子有房產證,那我認為拆遷公司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

第二我希望知道當時的狀況。如果在人家家裡沒人的情況下,搬走傢俱開始強拆。我覺得拆遷公司可稱得上粗暴二字。更重要的是,家屬聲稱韋某被毆打,車輛被石塊砸,擋風玻璃被砸碎。這是將來考慮對韋某定罪量刑的重要情節。

第三韋某到底是在怎樣的狀況下開車撞人呢。是精神緊張踩錯油門還是故意撞人,這個在將來的量刑中很重要。不管如何,無辜群眾死傷總是一場悲劇。


律師獨角獸


在事情還尚未明朗之前,不管是官方還是肇事者家屬一方,現在任何一方的陳述都不能完全相信,因為他們在表達和陳述上難免會帶著強烈的主觀意志,選擇利已的方面去說,所以還是靜待後續還原真相比較妥當,最好是全面完整的還原現場視頻。

不過,在這個事件當中,有兩個關鍵的事情是已經發生的,後果已經形成。一是強拆無疑,二是肇事傷人已經發生。這兩個問題又涉及諸多疑問。

關於強拆。肇事者是否存在違建現象,之前與當地的溝通和賠償情況如何?對於拆遷是否有正規合法的手續,是否經過授權。當然,即使是手續合法合規,也不能進行強制拆除,這是有法律法規支持的。也就是說,不管肇事者是否耍賴和無理,都不能成為強拆的理由和藉口。

關於撞人。事發前,強拆人員是否與肇事者有強烈的衝突,甚至發展成群毆現象,到底是哪一方先動的手,肇事者是不是在被激怒的情況下做出的破壞式反擊?這是一個關鍵問題,都需要後續詳盡完整的調查。同時,參與拆遷的公司是否具有資格?是否取得當地的拆除認可,是不是存在過暴力恐嚇等行為,這都將影響未來案件的判決。


元芳有看法


拆遷,牽一髮而動全身。此次肇事者是否是傳說中的“釘子戶”並不不清楚,不妄加評論。但拆遷中都很多人信奉“會叫的孩子有奶吃”。更有人覺得“軟的怕硬的,硬的怕橫的,橫的怕不要命的。”無理鬧三分要到錢才是硬道理。

我家經歷過平房動遷。我們屬於老實的人家,按照補償標準補償乖乖拆遷走了。而有幾戶人家就是不肯搬,拆遷隊來了。就有人站在機器前不讓動,拆遷隊找幾個人攔住戶主家人,就將房屋拆了,屋裡的東西通通砸毀照價賠償。

但還是有一戶沒敢動,怕惹出人命,敢跟拆遷隊抗衡的也是“背景”人。

他不肯搬獅子大開口的要求一平方住宅面積補償一平方門市房。而開發商根本不會支付給他,如果給他這麼支付,附近的鄰居豈不出來抱怨雙重標準了?

後來圍邊的樓都蓋起來了,整個小區只有他一棟平房立在中間影響整個小區的規劃。這時離當初的動遷已經過了五六年了。

揚州強拆的建築並非合法合規住宅而是違章建築。何為違章建築呢?印象中一些人為了私己的利益,私搭亂建,影響到建築的統一規劃,建築區呈無序狀態非法建築。


正常情況下,這種建築應該是沒有房照或者是房照的面積不符,甚至影響到公共區域利用。

違章建築往往一“違”很多年,在肇事者韋某的心中早已是“存在即是合理合法”。無補償強遷自然會跟你“玩命”,有補償,沒有達到預期依舊不會善罷甘休。


而拆遷隊呢,就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工作職能就是執行拆遷。肇事者韋者意圖制止,拆遷隊沒理會,韋某一衝動……

只是韋某你所撞的人是來幹活的和來觀望的人,並不是有決定權的人。韋某簡單粗暴衝動傷及無辜百姓的解決方式並不值得推崇和同情,此事影響惡劣,涉事人員必須嚴懲以儆效尤。

事情尚未調查清楚,等待後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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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悠然



這件事的源頭就是矛盾沒有解決,有矛盾才會產生衝突,發生了衝突就會使矛盾進一步地激化,就會出現流血事件,這種惡性循環何時休啊,事件的雙方沒有把問題解決,存在矛盾的情況下去拆遷,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強拆 ,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你為什麼要強拆呢?



據肇事人妻子王琴說的,事先沒有告知拆遷期限,肇事人與拆遷隊理論時,被拆遷人員毆打,於是出現了駕車撞人事件,造成了1死9傷,這又是一起強拆帶來的血案,業主與拆遷方矛盾沒有解決之前,拆遷方不應該去強拆,這是衝突的根源,而駕車撞人者是衝動所為,固然是不對的,在受到了毆打的情況下,心生憤怒甚至於失去理智,以駕車撞人報復解恨,其行為觸犯了刑法,



這件事對於拆遷方來說,強拆是禍害,對於業主來說,衝動是魔鬼,雙方都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如果把矛盾化解了再去拆房,就不至於發生這樣的事,整件事的過程是,衝突的另一方受到了傷害,心生憤怒,駕車撞了拆遷隊人員,造成了1死9傷,現在只有等待調查結果。


知多乎


自已的房子價錢給的不如意,不同意拆遷,,這是法律允許的,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被強遷人員所歐打,這屬於冶安案件,被拆遷人激怒了,失去理制,開車撞人,並直接造成一死九傷,,不屬於交通肇事,而純屬於故意殺人罪,你前邊再有理,也不致促使你故意殺人,你開車撞人是你個人行為,一切後果自負,


山頭16


如何定性需要尊重事實,在事實的基礎上認證分析,依法而定,猜測往往會產生臆斷,會對普通旁觀者造成誤解! 首先基於河道梳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憲法規定有權徵收相應設施,但需要給予補償!這種情況下基於公共利益,個人是需要服從的,但這種拆除需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除了臨時性,比如洪水來了來不及和物權人溝通而緊急徵用也需要事後給予補償,保障物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平時的拆遷是不可以今天下個通知明天就拆的,而且強拆執行需要是法院! 另外,如果是合法拆除,也就是所有拆除流程均合法,物權人在拆除前也得到了相應補償,物權人再阻礙拆除則屬於違法行為,法院也有權強制拆除! 而該事件徵收拆除附帶刑事,需要綜合考量各個法律條款的適用,目前還不能簡單依據某一條法律法規就進行定性! 以上就是我們根據多年拆遷訴訟實踐結合該實踐做的淺層分析,具體結果還需要拭目以待!


楹庭徵地拆遷律師團


法海一粟認為,這是一個敏感的話題。

1、官方通報。2018年10月15日上午6時許,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組織揚州市廣陵區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進場施工,對裔廟村車五組韋剛戶侵佔小運河河道的阻水違章建築物進行拆除。拆除的法律依據為《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即:“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等規定。通報稱,在拆除前, 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於2018年7月5日發佈公告,要求侵佔河道的建築物、構築物、壩頭由業主5日內自行拆除;2018年7月7日,向韋剛戶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2018年8月13日,再次向韋剛戶下達清除告知書。但該戶始終不予配合。

2、“誰設障,誰清除”中的“障”是否包括房屋。從《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來看,其調整的範圍是“阻水障礙物”。那麼,被拆除的房屋是否屬於“阻水障礙物”呢?廣義上來看,應當包括。因為“阻水障礙物”的概念實在太大了。但是,法海一粟認為,這裡的“阻水障礙物”應當屬於一般概念,雖然包括房屋,但是,對於房屋,則應當適用關於房屋管理方面的規定。就是說,這裡的房屋能否拆除,應當按照另外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理,而不能按照《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因為,房屋是特別概念,並且,法律對於房屋管理有著特別或者具體的規定。從“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角度,應當適用關於房屋管理方面的規定,而不能適用河道管理方面的規定。

3、違章建築、違法建築。關於這兩概念之間有無區別,法海一粟無法說明。從法律角度,沒有合法建造手續的建築,都是違章或者違法建築。但是,對於違章或者違法建築的處理,卻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換句話說,並非所有的違章或者違法建築都應當予以拆除。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可見“消除影響,限期改正”也是處理違章或違法建築的一個手段。

3、行政權的“外包”。本案中,顯然存在行政權“外包”的情況。行政處罰權能否“外包”,當然不能。因為,這在我國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既然行政法中沒有關於“外包”的規定,那麼,“外包”就是違法。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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