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颯:出借人能向P2P股東追償嗎?

近日,有從業者在某平臺“雷”了,打電話來詢問,“十項舉措應對網貸風險”第四條裡已推出機構依據破產法、公司法及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清盤對付方案,“股東依法負連帶責任”,那麼,出借人如何開啟追償?就這一問題,我們簡要回應,僅作參考。

肖颯:出借人能向P2P股東追償嗎?

1、守住原則,看清例外

既然要“依法”處置,我們必須尊重法律原則。

公司制度的設立,本身就是要把自然人或組織在商業行為中的風險規避到最小,起碼不會影響出資人自身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因此,在我國法律項下,股東對其所投資的企業不承擔連帶責任是大原則,毋庸置疑。

有原則,就有例外。

股東對其所投資的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限,實踐中,存在於其入股時“出資不實”,這種情況下,一旦平臺面臨倒閉風險,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依法補足出資。以這部分補足的資金,作為給付債權人的來源。

同時,自2017年10月1日,我國《民法總則》對於單方允諾行為進行肯定。也就是說,如果股東在企業設立時或者企業存續期間,發出單方面的承諾:對於平臺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此言一出,駟馬難追,股東就要遵守承諾,一一兌現。

2、財務投資還是參與管理?

我們團隊處理了大量網貸刑事案件,其中,股東的法律角色到底是證人還是共犯?

取決於,其是否明知平臺非吸而提供幫助。

如上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會細化,倘若僅為網貸平臺的財務投資者,不參與實際經營,只需要股東方負責人+法務總監到涉案警隊做證即可,沒有刑事法律風險。如若股東方委派了董事,甚至指派了總經理實際經營,要想洗脫沒有參與經營,對決策不明的嫌疑,將十分困難。

看到這裡,互金圈的老人也明白了,為什麼三四年前,颯姐極力反對一些財務投資的優質公司安插管理、財務人員到其投資的網貸企業。這都是為了防範刑事風險築起的防線,有些人沒有聽勸,還是採取投資傳統產業的模式,緊緊抓住企業命脈,這種做法無疑是不明智的。

如果,後續這些投資集團放眼區塊鏈項目,請一定要記住這個法律教訓,只投資不管理。

3、出借人,追償方式的選擇?

出借人個體面臨的選擇很窄,但出借人整體面臨的選擇很寬。

第一個層面的選擇是:讓平臺活著,還是讓平臺死去?

別懷疑,出借人有這樣的能量。與金融市場不同,網貸行業並非“零和博弈”,出借人賺取的利息,在合法經營的網貸業務中,並非其他出借人的本金而是借款企業支付的利息。

既然如此,如果大家的共識是讓平臺活著,那麼,對於真正用款的企業,我們決不能允許“逃廢債”,堅決拿起法律的武器,到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勝訴率較高,然後,盯緊執行,爭取早日回款。

第二個層面的選擇是:讓平臺立刻崩盤,還是緩緩退出?

要想讓平臺頃刻之間崩盤,只需高喊“剛性兌付”,全世界任何一個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都恐懼這一點。兌付期限還沒到,也要兌付。無所不用其極,催平臺放血,如果是合規平臺,他們根本沒有資金池子可以緩釋流動性;如果是不合規平臺,一天淨流出幾個億也撐不了多久。

理性考量,只要平臺實際控制人沒跑路,願意繼續追用款企業,願意繼續協助處置資產,經過出借人群體同意,可以給予一定期限的寬展期。目前市場比較流行的是24個月-36個月,一般還有實際控制人的股權等作質押。

第三個層面的選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

刑法第176條和第192條的構成要件只差一個主觀因素,但刑期卻是天壤之別,前者十年以下,後則破億金額一般會判十年以上至無期。其實,出借人對於老闆判什麼罪名,多少年不是那麼關心,更關心的還是返還資金是多少。既然如此,可以選派代表與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溝通,如果達成和解,爭取十年以下量刑,多數律師願意說服嫌疑人及其家屬多拿出一些資產、資金償還投資人。

這三個層面是按照一般網貸事件發展的規律,做了總結,各方可以參考取用,切勿非理性維權,也不要有過激言行。

4、寫在最後...

法律不能書生氣。

法律是一門實踐的學問,我們必須運用到司法實踐的一線去,檢驗她,逐步完善她。

我們相信,網貸企業的股東也是有社會責任感的群體,在平臺出現困難時、出借人出現困頓時,股東應該依法承擔一定責任。但是,法律的原則不能撼動,作為法律人作者必須捍衛法律尊嚴。

同時,我們知道各方的壓力巨大,也積極尋找化解之道。出借人對於網貸平臺出現逾期、退出等情況,要有理性的判斷、合理的預期。我們從司法實踐中總結了三個層次的選擇,請出借人組織進行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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