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民告官」:可見「一把手」 律師不能再唱主角

武漢市正式出臺《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經過幾年的實踐,武漢市近日正式出臺了《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並在國-務-院網站上進行公佈。今天,就借這一信息發佈給大家聊一下這方面的規定,使涉訴群眾更有“底氣”。

行政官司“民告官”:可見“一把手” 律師不能再唱主角

《行政訴訟法》實施三十年來,通過“民告官”的形式,公正有效地解決了大量民官糾紛,也強有力地維護和監督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對我國法制建設起著巨大的意義和作用。允許民告官,其作用就是給群眾一個與政府官員平等對話的機會,然而,長期以來,在“民告官”行政訴訟中出現一些怪現象,民告官見不到官,律師卻上位代替政府機關唱主角,在法庭上伶牙俐齒的詮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難道律師對執法理念更比政府工作人員懂?讓涉訴群眾感覺是在與法抗爭,而不是在與官平等對話,政府親民難以體現。

行政官司“民告官”:可見“一把手” 律師不能再唱主角

菏澤市XX人民法院網站上可查到的八起行政案件,其中六起有律師參與

《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要求行政機關“一把手”(正職負責人)必須出庭的情形:

(一)因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集體土地徵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資源環境保護等引發,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重大的群體訴訟案件;(二)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四)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該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該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以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六)信訪積案當事人尋求司法途徑化解行政爭議,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規定》還指出行政機關負責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的;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進行行政處分。

行政官司“民告官”:可見“一把手” 律師不能再唱主角

《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市長、區長不用出庭,局長確實不能出庭的由工作人員代理,律師不能單獨代替政府機關出庭:

依法以市、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具體承辦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具體應訴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本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

行政官司“民告官”:可見“一把手” 律師不能再唱主角

國內出臺這樣的法律,不僅對政府官員出庭提出強制要求,同時還要求相關負責人要出庭並積極參與庭審,既是保證行政訴訟法規的實施效果,也充分體現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對政府法制建設推動了有力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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