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一八旬老漢爲報仇 藏槍蟄伏十五年

近日,牟平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案。案件的當事人是一位八十歲的老翁,為了報十八年前之仇,老翁一直沉靜蟄伏藏槍十五年,只為當年之恨。


牟平一八旬老漢為報仇 藏槍蟄伏十五年


2000年,被告人姜某與時任煙臺市牟平區某鎮村書記的張某因繳納提留款一事產生矛盾,被告人姜某認為張某是在故意為難自己,讓自己多掏錢。因此便一直懷恨在心,蓄意報復,但是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時機下手。直到了2003年左右,姜某在機緣巧合下從他人處購得單管獵槍一支並將此槍藏於其住處,想以此槍射殺張某達到報復的目的。

2018年初,姜某通過近一年時間對張某平時生活規律的跟蹤觀察,漸漸感覺到動手的時機已經慢慢成熟,他發現張某每天清晨五點左右都會在村頭由南向北的進行跑步鍛鍊,並且在鍛鍊的過程中,會經過姜某家門口,這就為其報復行為的展開創造了非常便利的條件!2018年5月的一天清晨,姜某早早的便站在門口等待著張某的經過,並將藏於家中的獵槍裝上子彈藏於身後,當被害人張某經過其住處時,姜某立即拿出放在身後的獵槍朝被害人張某射擊,可能是因為年事漸高,情緒緊張及體力視力等其他因素的影響,這槍過後並沒有出現姜某所期待的畫面,在一擊未中的情況下姜某妄圖持槍追趕張某再次射擊,可是已經年近八旬的他心有餘而力不足,最終被聞聲趕來的群眾及時制止並報警而殺人未遂。

牟平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持槍射擊他人,意圖剝奪他人生命未果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處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法律規定,已滿75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條規定: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仍會判一定刑期的刑罰。2000年時姜某因提留款之事便一直懷恨在心,鄰里之間產生糾紛本是再正常不過之事,但在這十八年之中,雙方都沒有主動相互溝通協調,及時消除怨恨,怨恨不消,只會越積越累,最終只會逾越法律的界限,害人害己得不償失。(王白石 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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