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了11年,女方是怎样要回承包地的?

【案情回放】1999年,平乡县某村村民李某、王某夫妻俩由丈夫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共分得包括李某、王某及2个儿子的承包土地4.88亩。2000年,李某与王某经县法院调解离婚,但未涉及分割承包地。2011年,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承包地1.2亩。

已经离婚了11年,女方是怎样要回承包地的?

经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李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四口人承包土地4.88亩,原告可以分割1.22亩。基于耕种方便原则,原告要求承包其中1.2亩土地依法给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李某将其家庭承包的1.2亩土地交付原告王某。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李某诉称,原审法院受理王某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只对一方隐瞒、转移财产或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再次提起共同财产分割才能受理,而王某起诉不符合法院再次受理共同财产分割条件;王某请求分割承包土地已超过诉讼时效。婚姻法规定两年诉讼时效,而双方已离婚11年。

已经离婚了11年,女方是怎样要回承包地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所涉4.88亩承包地系由李某、王某及其两个儿子共四人组成的农户以家庭承包形式共同承包经营,王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与其他家庭成员享有平等权利,李某与王某在离婚时未对共同承包地进行分割,离婚后该承包地始终由李某耕种收益,现王某要求对承包地进行分割,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同时,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并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李某的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刘律师:对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法定的基本权利,不应被剥夺

。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王某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诉求正确。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4.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包括夫妻双方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权益。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平等予以保护。只要当事人在离婚后未获得新承包地的,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被剥夺。

对诉讼时效的认定、处理正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是农民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王某主张经营原承包地,属向法院提出的物权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王某主张分割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2年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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