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

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建设诚信社会,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本院将近期开展“南粤执行风暴”专项行动之集中腾退、清场行动。请以下案件的被执行人或当事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迁出涉案标的,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案件清单

01

案号:(2018)粤1973执恢103、395、396号

被执行人:黎继升,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651016****,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黎屋一区88号。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被执行人:黄兰妹,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650618****,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黎屋三区38号1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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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莲湖黎屋三区38号A楼房

腾退理由:

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案涉不动产,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应限期内搬迁出东莞市塘厦镇莲湖黎屋三区38号A楼房。

02

案号:(2017)粤1973执2715号

被执行人:胡颂光,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50424****,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飞仙镇社下村1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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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4)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东莞市万江区理想0769家园西13座1单元801号房产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颂光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案涉位于东莞市万江区理想0769家园西13座1单元801号房,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已于2018年7月13日在上述房产张贴搬迁公告,被执行人胡颂光及相关住户应限期内迁出。经现场调查,案外人肖卫英自称是租客,本院多次要求肖卫英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但一直未能提供,也拒不迁出上述房产。

03

案号:(2016)粤1973执恢102号

被执行人:潘木兰,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560927****,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茅輋村民小组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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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0)东中法民二终字482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东莞市清溪镇大利茅輋村六巷1号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木兰、温新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案涉的位于东莞市清溪镇大利茅輋村六巷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已于2018年9月18日通知潘木兰的儿子温志勇应在限期内搬迁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大利茅輋村六巷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04

案号:(2017)粤1973执恢1368号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791104****,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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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爱丽,女,1979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90103****,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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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5767号

腾退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新路26号石竹山水园听涛阁18#楼302房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勇、王爱丽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案涉东莞市桥头镇新路26号石竹山水园听涛阁18#楼302房,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不动产。本院已于2018年6月26日在上述房产张贴搬迁公告,被执行人陈勇、王爱丽应限期内搬迁出东莞市桥头镇新路26号石竹山水园听涛阁18#楼302房。

05

案号:(2017)粤1973执4398号

被执行人:刘伟传,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630724****,身份证住址:东莞市清溪镇罗马罗裙埔村民小组1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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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6)粤1973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

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松岗路33、35、37、39号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案涉不动产,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搬迁出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松岗路33、35、37、39号。

06

案号:(2018)粤1973执恢131号

被执行人:冯耀德,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80801****,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镇江镇官冲大村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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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6)粤19民终5215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一马路丰泰东海城堡一区5栋1单元203的房产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案涉不动产,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应限期内搬迁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一马路丰泰东海城堡一区5栋1单元203的房产。

07

案号:(2017)粤1973执恢1740号

被执行人:温新华,男,汉族,1955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550927****,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毛輋村民小组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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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潘木兰,女,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560927****,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毛輋村民小组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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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邓瑞,女,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40706****,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毛輋村民小组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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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温志勇,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90912****,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毛輋村民小组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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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利村委会茅輋村小组房产

腾退理由:

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案涉的不动产,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以及使用该房产的其他人员应限期内搬迁出被执行人温志勇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利村委会茅輋村小组房产的房产。

08

案号:(2012)东三法执字第5868号

被执行人:杨忠明,男,汉族,1949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490127****,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上元松元吓村民小组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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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上元松元吓一区二巷1号的房产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案涉不动产,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应限期内搬迁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上元松元吓一区二巷1号的房产。

09

案号:(2017)粤1973执2168号

被执行人:郑敬文,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20123****,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黄洞岭南村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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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6)粤19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黄洞段二路45号商住楼第一层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限期内将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黄洞段二路45号商住楼第一、三、四、五层返还给郑越琼。

10

案号:(2018)粤1973执466号

被执行人:谭轩顺,女,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0221****,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新围48号。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被执行人:谢庆锦,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11210****,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石望镇竹步村委会元墩村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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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7)粤197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东莞市石碣镇祠北路翠明珠山庄19栋四楼A2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应限期内搬迁出东莞市石碣镇祠北路翠明珠山庄19栋四楼A2房屋。

11

案号:(2018)粤1973执7388号

被执行人:何红连,男,1975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750102****,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钱家岭村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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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18)粤1973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

东莞市常平镇朝阳二街2号房屋。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红连应在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朝阳二街2号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周小峰,但被执行人何红连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文书判决书的义务,法院责令其在2018年9月22日之前返还案涉房屋。被执行人一直不肯返还房屋。

12

案号:(2018)粤1973执1951号、2025号、2026号、6328号、(2018)粤1973执恢1930号、2215号

被执行人:李泽洪,男,汉族,1987年7月31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70731****,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新南西五巷4号。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被执行人:萧嘉敏,女,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0902****,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商业大街112号。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执行依据:(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653号、1650号、1652号、(2017)粤1973民初13801号、(2016)粤1973民初1148号、(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

腾退地址:东莞市常平镇东田丽园富田居15栋住宅楼1502号商品房。

腾退理由:经查,李泽洪持有一套房产,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东田丽园富田居15栋住宅楼1502,(共有人连佩玉,系被执行人李泽洪的母亲,二人各占二份之一房产),暂未发现李泽洪、萧嘉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5月24日档案查封了李泽洪的案涉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并依法向李泽洪、萧嘉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报告财产令,但李泽洪、萧嘉敏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到房屋现场粘贴送达搬迁公告(李泽洪与萧嘉敏不在场),本院经办人与李泽洪的父母沟通,劝其搬迁或敦促李泽洪、萧嘉敏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付款义务,并告知房屋拍卖后,房款将会保留连佩玉那一部分,也可参与案涉房产的拍卖,但无果。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到房屋现场粘贴送达查封财产清单等法律文书,并再次劝李泽洪的父母搬迁或敦促李泽洪、萧嘉敏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付款义务,但李泽洪的父母态度恶劣,采取各种方式阻碍本院工作人员查封,已经严重影响该房屋的处置、变现。

13

案号:(2018)粤1973执2773号

被执行人:钟绍峰,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21216****,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中洞村委会下格组12号。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的通告

执行依据:(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41号

腾退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电光墩工区利坑IV林班3、4、5小班58亩山坑地。

腾退理由:本案所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并返还东莞市樟木头镇电光墩工区利坑IV林班3、4、5小班58亩山坑地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国营樟木头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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