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全過程,這20個問題必須特別注意!

招投標全過程,這20個問題必須特別注意!

01投標文件準備階段

1、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另外,對於圖紙押金,招標代理機構也應以合理的金額為準,而且在投標人退還圖紙等設計文件後,應當將押金退還給投標人。

2、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有異議,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並且規定了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潛在投標人若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有異議應及時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而非投標價的2%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上限應統一為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而非投標報價的2%。根據有關規章規定,對於貨物和施工招標,投標保證金最高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對於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保證金最高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基本賬戶轉出。

4、投標報價不應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否則將被廢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並規定如果投標報價高於最高投標限價,其投標將做廢標處理。

因此,投標人在投標時應特別關注招標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標限價。如果有最高限價,應注意不能超過該最高限價;如果投標人認為該最高限價過低、無利可圖,可以選擇放棄投標。

5、退還投標保證金時,投標人有權要求支付相應的利息

此前實踐中,對於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退還時基本上是不計利息的。

但是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招標人在終止招標時應及時以及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在退還投標保證金時還需另行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標人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將可能被行政監督部門處以罰款,造成投標人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條例》施行後,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代理機構在退還投標保證金時支付相應的利息。

6、招標人不得以特定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中標條件

列舉了七種屬於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02投標階段

7、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根據《條例》的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否則投標無效。

這一規定應當引起投標人的重視。

在招標投標實踐中,招標人的下屬單位、關聯企業等參與投標的情形廣泛存在,與其他投標人之間形成了明顯的不公平競爭,如何界定“利害關係”作出進一步規定或解釋前,投標人應關注並謹慎對待該類投標。

8、存在控股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

為了保證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條例》規定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過50% 的股東,或者出資額、股份比例雖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根據《條例》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投標人可以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不同標段的投標。

9、逾期送達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將被拒收

《招標投標法》僅規定了投標人逾期送達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但是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部分招標人接受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並且規定了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將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0、通過資格預審後的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關於資格預審後聯合體發生增減或者更換成員的問題,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的處理方式各異,容易引發爭議。

《條例》施行後,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對此應予以重點關注。

1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情形屬於串通投標,將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列舉了五種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並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12、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等情形,也將被視為串通投標

第四十條規定出現如下六種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投標人應注意避免出現上述情形,防止被認定為串通投標。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第六項規定的同一單位的“賬戶”,不僅指基本存款賬戶,還包括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等。

13、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鑑於串通投標對招投標市場秩序危害較大,往往同時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了六種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並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

第四十一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串通投標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1)中標無效;

(2)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3)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4)投標人自串通投標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串通投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14、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明確了以他人名義投標、以及五種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並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

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參考:《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根據《條例》的規定,投標人不得有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或以他人名義投標行為。投標人不得有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等弄虛作假的行為。

違反前述規定的,不僅投標或者中標無效;還將被處以罰款、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3開標、評標和定標階段

15、投標文件有未經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等情形,將被否決投標

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哪些情形屬於法定否決投標(法定廢標)的情形,投標人需要重點關注。

根據《條例》的規定,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屬於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16、國有投資項目,無法定事由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根據《條例》的規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該等情況下,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17、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投標文件不一致,將面臨行政處罰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違反前述規定的,將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8、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考慮國內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過高的履約保證金增加中標人的負擔,《條例》明確規定了履約保證金的最高限額,即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該規定並未明確履約保證金的形式,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可以採用銀行保函、轉賬支票、銀行匯票等形式,如果招標文件有要求的,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19、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肢解轉讓的,將受嚴厲處罰

對於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問題,《合同法》和《建築法》等法律均有明確規定,《條例》也從規範招標投標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確規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者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應具備相應的資格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與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違反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或者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僅轉讓、分包無效,還將被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處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

20、異議和投訴均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投標人在異議和投訴程序中應重點關注如下五點:

(1)異議和投訴均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逾期將可能喪失相關權利;

(2)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3)就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公示這三類事項提出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是投訴的前置程序;

(4)投訴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5)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調查,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有配合的義務。

世紀九十年代後期,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為了規範招投標活動等,國家於1999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並於2000年開始執行。該法第五條:“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招投標工作明確了招投標的原則和底線。

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這八字原則基本上出現在每一處政府或企業的招投標會場的牆上(或電子顯示屏上)。到如今,無論是政府採購還是企業採購,都習慣於通過招投標來決定商家或供貨方(建造方、服務方等)。似乎只有通過這樣的“公開”環節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就是“公平、公正”的,至於招投標雙方是否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一時誰也難以說清。

04

招投標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主要是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其“下列”項目包含“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從《招投標法》來看,該法還是以國有資金或者國家擔保資金的基本建設投資為主,以尊崇國際慣例並與世界貿易接軌的出發點來規範政府或政府擔保資金的使用。在該法的實踐過程中,卻賦予了其越來越多的功能,不僅政府和國企項目採用公開的招投標採購貨物或項目,民間資本也逐漸主動或被動的也採用公開招投標來進行採購。

政府和國企採用公開招投標的目的是為了資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社會效率的最大化;民間資本採用公開招標的目的有些為了降低投資成本、有些為了防止企業內部與外部的腐敗、也有些是因為地方部門的規定。

05

招投標的現狀

《招投標法》的實施已經走過快二十個年頭。當初設立該法的原則,運行到如今,從當初的“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已經變成了僅剩下“公開”二字。現在的政府資金必須經過公開市場的公開招標,彷彿只要是“公開”就可以保證“公平”、“公正”和“誠信”。而“公平、公正和誠信”更多的只是體現在法律文本上,與現實需求的距離越行越遠。

1、招標人的責任迴避

如今的招標文件是越編越厚,注意的事項和內容也是越來越多。每一個招標代理人,只要是被招標人在實務中發現的問題,總會在下一次招標文件中加以約束。這樣不斷的輪迴下去,有的招標文件已經脫離其招標的真實需求。如果真要按照對等誠信的原則,這樣的招標文件,恐怕在全球也難找到幾家公司可以滿足其要求;即使能滿足要求,其投標報價也將是招標方無法承受的。

出現這種現象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招標人為了迴避其自身的責任。有的是為了規避招標人的領導責任,有的是為了規避其管理風險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責任等。

在一些政府或企業的招標文件中,無論是建設工程還是建設工程的監理服務等,都不難發現其中的許多條款嚴重超出了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範本內容(雖然其內容可以按招投標雙方的意願添加補充),但附加的內容遠遠偏離了招標對象的主要任務,也讓投標人難以承擔;有些可能完全是招標人將自己的管理責任進行了強行轉嫁或延伸,對自己應該控制的風險進行全部或大部分轉移給對方等。

招標人這種對自身責任(風險)的迴避或向對方轉移,將直接導致招標的標的額增加,而達不到彼此公平的目標、達不到經濟最優化的目的、也達不到減少或遏制招標和實施過程中的腐敗行為。

2、投標人的誠信缺失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有句民諺:“找市長不如找市場”。當時建築市場剛開始走向市場化,由計劃經濟開始向部分市場化過度,整個市場還處於雙軌制的末期,於是才有了“找市長不如找市場”。《招投標法》的實施,又出現了“中標才是硬道理”的民諺,這也說明了自從《招投標法》的開始實施,整個社會市場就開始放棄了“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展到了今天,招標人和投標人都失去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雖然招標人依然將《招投標法》的八字方針嚴肅而大方的掛在開標大廳的最醒目處!但招投標工作的弄虛作假不僅出現招投標的文件中,而且延伸到中標後到實施階段。

對於投標人來說,可以說是“你有政策,我有對策”。有時雖然表現出招投標雙方的“貓與老鼠”的遊戲,少數時候還存在著“狼狽為奸”的行為。這種遊戲與行為因為需要“公開”的原則,讓投標方的作弊行為變得更加隱蔽、讓投標人的投標成本變得更大一些。

投標人的誠信缺失已經不僅僅表現在投標文件的編制和業績的造假上,更表現在後期的履約上。如果說“中標才是硬道理”,那麼中標之後的“賺錢才是真正的王道”。有了這些“道理”與“王道”,想讓中標方真正按投標文件去履約,就變成另一場遊戲或博弈了。

3、投標人以中標為最終目的

“中標才是硬道理”,原出於當時鄧小平說的那句名言“發展才是硬道理”。這句話到今天已經在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被用到了極致。為了能中標,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串標、陪標、買賣標書、設置投標限制、甚至出現排外企業規定,以至於時常出現量身定做招標文件的現象。凡是可以被利用來達到控制目的為己用的一切手段在招投標過程中都曾被使用過。

如今某些招投標過程中,對於中小標的項目(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投標人要想能憑自己的良好業績中標,可以說基本上靠的是偶然與巧合,與彩票抽獎的概率差不多。經常參加政府建設項目招投標的人員都不難看到這種現象:一個幾千萬標的的建設項目在開標會上能出現全國各地的大型建築企業數十家,按其企業實力,這樣項目的措施費和利潤加起來可能還不夠其設置的臨時設施費用,又怎能指望其派出可信的項目管理團隊?

於是建設工程的投標過程中,出現圍標、串標、買賣標書等違規違紀行為屢禁不止。現在更是出現了專業投標團隊(手上掌握數家不同企業的授權或委託書,專門從事投標工作),其目的就是為了中標,中標之後再將標書出賣以獲取一定的利益。

在建築市場一直處於低技術、低管理水平和各專業分工越來越細化的條件下,誰能中標就代表誰擁有了利潤和財富。而社會對違反誠信的懲罰力度遠遠小於其投機和違規違法的成本。這就越發導致企業為了追求利潤而變成不惜一切努力去為了中標。至於中標後如何完成項目的履約,投標時暫不予以考慮(或者招標文件不允許投標人加以考慮)。

06

招標、評標與實際需求之間的差距

其實這個社會一直在與招投標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做鬥爭,這不僅表現在各地政府部門或企業內部對招投標過程的各種約束、出臺更加細緻的評標條款、如何防止招投標過程中出現的腐敗行為等,更有對招投標過程中的不良行為進行通報和限制性懲罰。但這些只能約束那些被發現的個案,整個行業沒有因為一些處罰個案而得到改善,最多隻是促使其招投標行為為了規避相關約束而變得越加隱蔽和方法上的更新。

在這個社會失去誠信的大環境中,也就是說違法成本遠遠低於獲取利益的機會成本時,一切違法行為也就變成了一種公然行為(僅僅為了文本或程序的合法)。

1、公平、公正只是出現在招標文件上

項目的招標文件,表面上總是為了顯示公平、公正(對政府資金或政府擔保資金項目)。實際上其中包含了或多或少的隱含條件,這些條件有些是為了特定的機構和企業設置的。雖然如此,在招標過程中,依然會出現針對招標文件的一一對應式響應的投標文件,這也許就是所謂的公平與公正。也就是說招標人無論如何設置投標人條件,投標人總能找到與招標文件相吻合的條件的企業(哪怕不惜萬里之遙去獲取一家遠方企業的授權)來加以應對。

現在的企業把一切經營力量的主要部分都投入到投標工作中,對企業的真正業績並不十分關注,更別說企業的自有知識產權了。只有當企業做到一定規模之後才想起來要積累企業自身的業績。這個社會給企業的機遇總是大企業超過中小企業,國有企業遠遠大於私有企業。

雖然招標文件中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本來源、企業業績、信譽等一視同仁,在現實中有些業績和信譽是普通私企難以企及的,尤其是關於一些重特大的工程項目。這裡的公平和公正只能說沒有違反《招投標法》和地方法規的約定,其內部約束條件已經超出了商業上的公平、公正原則。

不僅如此,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人通過評標對潛在中標人的各種嚴格審查和挑剔,使得一些非“關係戶”企業很難在招投標中通過自己的實力勝出。

招標文件上的公平、公正,並不代表評標過程的一視同仁。即使招標人表面上不能強加干涉評標過程,在招標文件上也沒有出現歧視性的限制條件,在現實中依然難以做到招標過程的公平和公正。

2、誠信只建立在投標文件的文本上

在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的各種設限的條件下,其目的雖然是為了挑選一些對項目實施有實力、有能力的潛在中標人;似乎還有一些招標人試圖通過招標文件的設置來達到廉價或將投資降到最低、質量達到最好的目的;一般招標人也是希望以常規的價格來獲取高品質的產品。

在現實投標過程中,企業(投標人有時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程序以法人身份出現)為了響應招標文件的條件,對比其要求,一條條、一款款的對應著,甚至不惜做一些不容易被辨認的虛假信息來應對招標文件的限制。對於招標人提出的各種條件,投標人從不去考慮在中標後是否能夠履約,更不會考慮一旦不能履約所承擔的責任和損失。企業投標文件的編制,也不是真正意義上能夠反映企業真實管理水平和真實業績的展示。而是由企業的招標機構依據招標文件的約束條件,為了滿足其評標條件而盡一切努力去提高評標分值的半格式化文本。

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等投標人的標書編制與實際擬派遣的項目機構,從人員到技術管理水平,基本上沒有相連的關係,其項目實施者的財務水平和啟動資本則更加難以明確。有些投標文件中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的業績也只是存在於文本上,而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這是社會的一個普遍共識(掛證的後遺症)。招標人評定的投標人的技術標僅僅是一個企業或者一個投標人授意的為了迎合招標人意圖的一個最漂亮的文本,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守約條件,更達不到履約與“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

07

招投標的發展趨勢

無論《招投標法》是否已經過時,或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其結果都難以改變現有經濟環境中的招投標怪象。

招投標過程中的貓捉老鼠的遊戲都會一直延續下去,而且隨著實踐的深入,其遊戲的手法也在不斷的進化中,有時變成貓逮老鼠,有時成為貓鼠一家。

在整個社會失去誠實守信的基礎上,一些招投標過程的所謂“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也只是存在於法律文本上的文字遊戲而已。如果沒有“公開”二字,整個招投標的過程可能更趨黑箱作業化。

只有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才會還給社會一個誠信的環境;只有社會有了“誠實守信”的基本條件,這個社會的一切活動才可能杜絕或逐漸減少類似“貓捉老鼠”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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