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再“鬆綁”!社會投資類項目無需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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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關於精減審批事項和條件,明確提出: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規的審批事項。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對於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減少審批前置條件,公佈審批事項清單。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招投標再“鬆綁”!社會投資類項目無需招標~

全國各省市為進一步落實國辦《通知》精神,陸續出臺相關文件。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出臺《關於優化建設工程招投標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招投標再“鬆綁”!社會投資類項目無需招標~

一、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在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貨物供應商時,可自主決定發包方式,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投標。

二、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可直接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不需要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直接發包手續。

三、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選擇進入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建設工程分平臺進行招標的,取消招標人自行招標條件備案、資格預審文件備案、招標文件備案和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不再公佈承包商信息。

四、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招標人自行招標條件備案、資格預審文件備案、招標文件備案和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全部簡化為告知性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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