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訴求贍養費,兒子竟「討價還價」,稱每月1000元過高,法院……

10月17日是中國傳統節日重陽節,孝敬父母是子女應盡的責任,不贍養父母不僅違反公序良俗,還會擔負法律責任。白雲區法院今日公佈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例。

63歲老父起訴兒子 要求支付贍養費

原告老郭與被告小郭是父子關係,2001 年老郭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小郭由母親撫養,老郭支付撫養費至小郭獨立生活時止,同時將房子等全部財產給了被告小郭母親。如今,老郭已達 63 歲,年老體弱且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僅靠貴州當地的低保費 503 元勉強維持生活,生活條件十分困難。

2012 年起,被告小郭在廣州市某維修公司工作,月收入約 9000 元。老郭認為,被告已成年且未結婚,其經濟收入足以滿足生活需要,具備相當的贍養能力,有義務對年老體弱、失去生活能力的父親履行贍養的義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 1000 元直至其去世時止。

兒子:贍養費每月500元已足夠

被告小郭辯稱,同意支付贍養費,但每月支付 1000 元贍養費過高,應以 500 元為宜。其 2016 年 7 月至 10 月實發工資為 4000 元至 5361 元不等,工資應按實發工資計算,而不應以 " 工資福利合計 " 計算,其餘的福利均無法取現。原告的低保費加上每月 500 元足夠其在貴陽市的生活消費,且原告現居住的房屋傢俱都是從被告家中搬去的,故認為贍養費每月 500 元已足夠。

白雲法院審理認為,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子女的義務,贍養父母不應附加條件,所有子女對父母都有贍養義務。原告已年逾六旬,無勞動能力,其領取的低保費無法滿足日常生活所需,被告作為原告的獨子,除在生活上應多給予原告關心、照顧以外,還應在經濟上給予充分的扶助,使原告安度晚年。

考慮老郭確無收入來源及每月領取低保的金額,根據其現居住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贍養費為每月 850 元。白雲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小郭每月向老郭支付贍養費 850 元。

不贍養老人 要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子女贍養父母

既是法定義務,也是應盡的責任。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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