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企业用工法律问题综论 第一部分企业用工形式概述

「公司法务」企业用工法律问题综论 第一部分企业用工形式概述

【公司法务】企业用工法律问题综论

第一部分 企业用工形式概述

前言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近几年总共收录公开7万余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而言,由于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将大量案件在仲裁阶段便有了初步结论。撇开双方服从仲裁裁决的案件除外,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也相当巨大。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诉讼,历时长不说,企业一旦败诉,有可能会引起群发效应,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更会造成声誉受损。对企业来说,用工是企业发展的必然,如何规避用工的法律风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综合我国关于企业用工的法律、政策等规定,全面论述企业用工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案由规定,劳动争议下又分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本文将参考劳动争议案由规定,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竞业限制、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等方面逐一论述。

「公司法务」企业用工法律问题综论 第一部分企业用工形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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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用工形式概述

企业用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接受劳务派遣,三是临时雇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三种不同用工方式的区别从而决策在哪种岗位工作采用哪种用工方式。

一、劳动关系

首先,来讲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企业中很常见的用工形式。有些时候,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起劳动关系。有些时候,企业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的用工形式实质上已经构成劳动关系。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很好理解,劳动合同便是劳动关系强有力的证据。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上,一般根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予以认定。

伴随着劳动关系的建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就具备了劳动关系中相应的责任,企业有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亦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提供相应的体力或者智力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企业则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环境、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输送劳动者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涉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在现今,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很多企业,在非主要性岗位上越来越多地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对于劳务派遣岗位的类别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这一点值得企业注意,别因为劳务派遣为自身减少了很多麻烦,把所有的岗位都搞成劳务派遣,那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只是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三、雇佣

雇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雇佣,是指凡是用工就是雇佣。上面我们所讲的劳动

关系也是一种雇佣。但是我们这里讲的雇佣是狭义上的雇佣,是指劳务关系中的雇佣。在案由规定中有一种案由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这里说的雇佣具有临时性、偶然性。

企业对于这种用工形式很少,但是我倒是听说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老人家来到一家企业求职,企业老板人很好。看到老人家一个人,只是想有个地住、有口饭吃。开始便收留老人家到公司食堂帮着做点事,每天给老人结钱。没两天,老人家做事的时候摔倒了,自己摔伤了。老人家自己倒是不怪公司,确确实实是自己摔倒的。但是老人家的儿子出场了,她在家啃老的儿子不知道咨询了哪个律师还是在网上看到了什么信息,便逼着老人家问公司赔钱,赔十几万。公司老板气了,帮着老人家出了医药费不谢也就罢了,还狮子大开口讹钱。最后对簿公堂。公司老板什么都好,但是请了一个不靠谱的律师,碰到了一个糊涂法官,结果在一个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驳回了诉讼请求,认定了劳动关系。最后经过了两三年的诉讼,认定了工伤赔偿4万多元。

这个案例是真实的案例,很滑稽,但是对企业来说应当注意这些细小的问题。搞不好,雇佣就变成了劳动关系,公司价值没创造,反而赔出去一大笔莫须有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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