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副局長說,人家沒有財產,不能立案,合法嗎?

公民的責任


有沒有財產需要立案執行之後才清楚,法院以此為理由而不受理當然不合法!

民事訴訟過中,在取得生效判決之後,如果對方不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生效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的主體信息,如果有財產線索的也可以同時提交(但不是必要的構成要件)。

此後,法院執行局會根據的當事人的信息進行全網的財產檢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銀行賬戶、車輛、股權等,如果能查到財產的將會直接凍結,後期再進行具體的執行行為。

此處,需要明確區分的一點是:案件處於執行階段和處於訴訟保全階段是不同的。

執行階段是已經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方當事人確實是應該承擔清償欠款的義務,則法院會利用國家所賦予的公權力進行強制執行,以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如果是處於訴訟保全階段的,沒有相關財產線索,則不會受理。因為此時案件尚處於立案、審理階段,事實究竟如何尚不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法院並不會主動查找相關財產,以免最終承擔錯誤查封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可以提供財產以進行訴訟保全並提供相關的訴訟擔保的,法院會受理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終案件被認定為錯誤查封,則可能需要承擔錯誤查封的責任。

綜上,如果確實是處於執行階段而最終法院因為沒有財產而不受理的,不合法。


羅召均律師


贏了官司輸了錢

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就是執行問題。但是目前法院執行的問題一直被廣泛討論,很多人都表示遇到執行難的問題。就如問題中所描述的: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副局長說,人家沒有財產,不能立案。到最後有了勝訴判決也拿不到錢的大有人在。

作為與不作為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立案時只需提供以下四項材料即可:一是強制執行申請書;二是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個別省份已不需要);三是判決書、調解書等執行依據;四是自己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繼受人的身份證明。

但是很多人卻卡在了執行立案上。很多事情可能法律沒有規定,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的。這時候就要發揮法院法官的自主性和責任感。很多執行方面的問題執行部門稍微盡責一點就能做到的事,但是卻存在著不作為的情況。

不能讓百姓對法律失去信心

最初債權人遭遇“立案難”,到之後贏了官司又遭遇“執行難”,這是現在很多想打官司維權的百姓面臨的問題。所以現在當告知百姓你可以起訴的時候,他們往往搖搖頭說:沒有用,浪費錢。而更多的是選擇通過其他途徑去解決。產生這種不信任的原因在於:第一,訴訟成本問題;起訴需要訴訟費,如果聘請律師需要律師費,還需要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第二,執行難的問題,即使勝訴了最後也拿不到錢或者達到法院判決的目的。第二個問題才是主要問題。如果能夠執行到位,很多人還是會願意花點錢到法院起訴的。因此,這種對司法的不信任問題急需解決,讓老百姓能夠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


上海律師張


直接回答:那就是不合法。我辦理過很多執行案件,但是沒遇到過不能立案的情況。

不管對方有沒有財產,你都有權申請強制執行,至於能不能執行到財產,那是後面的事。

申請執行的期限事一年,如果一年內不申請執行,以後就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一般我們都會在判決書生效,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立即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你無需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只要材料齊全,法院就必須立案。

如果你遇到法院不立案的情況,你可以錄音然後直接投訴舉報。

對於這種行為要堅決抵制,堅決維權。


陳磊律師


1.申請強制執行,是到法院的立案廳去申請。一開始你是見不到"執行局副局長"的。只要你拿好申請強制執行書,生效判決書,身份證明,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表,只要符合申請執行的條件,立案庭都會立案的。現在法院不會違紀不立案的。

2.如真是執行局副局長講這話,我認為他是不合格的。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為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判決書執行申請時間=判決生效時間(一般7日)+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時間(一般是30日)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後2年內。一個堂堂的執行局副局長連這點常識都不懂的話,那他在幹什麼? 這常識是在法院的每一個人都知道的。這簡直是不可思議的。

剛才有網友指出錯誤,現改正一下,謝謝!


永樂園林66213892


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以被執行人沒有財產不予立案,這肯定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也是極其少見的。

一、官司勝訴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那就只能去申請強制執行了。在強制執行立案應提交以下材料:1、強制執行申請書 2、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3、判決或調解書的生效證明(由辦案法官開具)4、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有 以上材料,法院就應當立案。

二、案子還 沒有立,法院也不可能知道對方有沒有財產,法院 查控被執行人財產應當是立案後進行,所以,以被執行人無財產不予立案,很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我們在申請執行時,最好是能收集對方的財產線索,可以提供給法院,以便於自己的案子能快速執行;另一方面,在起訴時如果知道對方名下有財產,可以申請法院查封,這樣在後邊的執行中就可以直接執行查封的財產了。


管律師


強制執行,法院不予立案!不管是因為何原因都是違法的!

你只要具有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前往生效法院立案就必須給予你立案!

而且立案後六個月內必須給你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

另外對方無財產,只能是中止執行,而非是其他程序!

法院可以要求你申報財產,可以納入黑名單!可以進行司法拘留,可以轉入到拒執罪,追究其違法責任!

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前往上級法院信訪或投訴!

祝君如願!


肖律師


偽命題!那個副局長講的!如果沒有事實案例,你就是詆譭司法制度!首先,申請強制執行是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立案權在立案庭。其次,執行局只管履行執行職責,作為執行局副局長,是不可能說這樣的話。再次,是否有財產不影響執行程序的進行。如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可以終結本案執行,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隨時可以恢復執行,也就是說,“老懶”(被執行人一日不還,案件一日不結,除非死亡及無遺產)。還有一點,判決書或調解決對申請執行時效有明文法律規定,即判決書生效並送達之日起二年內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否則一般情況下時效已過,將無法再通過強制執行實現債權(被執行行放棄時效抗辨的除外)。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是好事!但提問人不要瞎扯雞巴蛋!


流浪跡天下


法院的生效判決,代表著國家審判機關的司法權威,不容漠視、不容無視、不容懈怠!

第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司法實踐中,辦理執行成立的立案手續,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執行申請人的身份材料,二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及生效證明,至於被執行人的有關財產線索,並非必需材料。但是前置審查並不能影響執行立案的辦理,不能因為沒有財產而不予立案,而是立案之後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執行到位。案例中的這個副局長的邏輯關係顯然無法成立。

第二,執行程序確實存在很多難點,有很多原因尚需時間方能革除。我國目前沒有公民破產製度,加之公民誠信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導致個別人會抱著賴賬心理“耍賴皮”,比如前段時間曝光的“教科書式老賴”事件都足以說明這一問題。但是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言語、言行都不是代表著個人的威信,而是代表著國家跟人民,不能因為怕麻煩、不能因為出亂子而拒人於外、拒案於外,而是應當想方設法為百姓解決問題,有困難解決困難,有麻煩解決麻煩,真心實意為百姓謀福利才是我們真心希望看到的。一句話,有條件要做,沒有條件製造條件也要做。

第三,救濟渠道。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般的執行案件都是在基層法院辦理,而基層法院的案件數量近幾年激增導致法院的辦案壓力確實很大,但是這不應當成為有關人員搪塞當事人的理由。如果人員不足,可以通過有關機構編制的完善予以修正,增員增效、解決問題方是正解。如果遇到法院立案後不予執行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此解決有關執行問題。

執行難,再難也得辦!不僅要辦,更要把案件快辦、辦好、好好去辦、真心實意的去辦,正如習總書記所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柳基偉律師


立不立案,可能有他們自己的標準。

比如像公安局,被騙五十,三頭兩百的也不予立案似乎。

但是,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後對方沒有財產的,在後邊如果發現有財產了可以繼續申請強制執行。


解決辦法:

最好是尋找被執行人的一些固定資產,或者轉移財產的證據,這樣就不會這種結果了。

此致敬禮,

36度的溫水


小王解憂


這話矛盾,如果不起訴,執行局也管不著,如果法院立案了,執行局必須執行,無論結果如何,就跟我似的,在法院立了案,一審判我贏,可被告無財產,執行局也無奈,三年過去了,我一找執行局,他們便拘留被告,可欠款還是沒給,現在我也懶得去執行局了,以後長點心眼,錢不外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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