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多少:公司成立成功或失败,对设立中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法律知多少:公司成立成功或失败,对设立中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一、公司成立

案例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以公司的名义与丁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了一批进口车买卖合同,乙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订立了写字楼的租赁合同,丙以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订购了电脑若干。

分析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

甲以设立中的公司为名义,且为自己的利益与第三人丁签订的合同。若丁为善意,则合同有效,成立后的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可以对甲进行追偿;若丁为恶意,则成立后的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乙或者成立后的A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是可以请求A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的。

丁以公司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要求成立后的A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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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成立

案例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丙分别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若干辆公司用车,租赁了一整层写字楼,购买了若干台电脑。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成立。

分析

公司因故未成立,关于公司设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对外由甲乙丙三位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的话,有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没有约定责任比例的,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出资比例不明或难以查清的,则由甲乙丙三人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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