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忘記寫出借人的名字了,借款還能要回來嗎?

法律知識要點:民間借貸也是屬於合同關係的一種,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也只能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這是確定當事人的一般規則,但在現實生活當中民間借貸存在複雜多變又極不規範的現象,因為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之間較多,大多隻能簡單的寫一份借條,借條中未寫明出借人是誰就是其中常見的不規範現象之一。從本質上分析,借條不僅是雙方的借款合同,確認了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也是出借人的債權憑證,在借條上記載的內容出現瑕疵沒有寫明出借人是誰的情況下,只能根據公平原則,推定誰持有借條(即債權憑證)誰就是出借人,如果借款人對此提出異議,借條持有人並非真正的出借人的,那麼借款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真正的出借人是誰,如果不能證明的或不足以證明的,只能推定借條持有人即是實際出借人,其合法民事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爭議的,法院一般會判令借款人還款。

借條上忘記寫出借人的名字了,借款還能要回來嗎?

實務案例:借條上忘記書寫出借人的名字,法院只能依法推定原告就是出借人,在被告未能反證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被告還款(本文引用的是司法機關在網絡上公開的判例,目的在於更好的解析法律規定,為了保護隱私,文中涉案當事人均作了化名處理)。

基本案情:原告徐學軍訴稱,2012年12月6日,被告劉春梅以資金短缺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並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2月6日,逾期按借款額的2.5%支付月利息,並由借款人承擔律師費等費用。但被告至今未還本付息。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劉春梅歸還借款計人民幣100,000元,支付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5%計算的利息損失,並承擔本案的律師代理費4,000元。

被告劉春梅辯稱,被告是先出具的借條,實際上並沒有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且借條上也沒有寫明出借人。原告徐學軍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被告劉春梅於2012年12月6日出具的借條(附收條)原件一份,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且被告已收到借款的事實。經質證,被告認可借條、收條上的簽名確係被告本人所籤,但認為實際上並沒有收到借款。

裁決觀點:法院認為,原告徐學軍和被告劉春梅之間的借貸行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被告劉春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實由其出具的借條為憑,理應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被告辯稱借條上未寫明出借人,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條的持有人徐學軍並非債權人,故法院推定借條的持有人徐學軍為出借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辯稱沒有收到借款的答辯意見,既無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又被原告所否認,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對其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請,因借條上有明確約定,故法院對該訴請予以支持。因雙方約定的逾期利息過高,故對超過法律規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依法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據此判決被告劉春梅應歸還原告徐學軍借款計人民幣100,000元並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

借條上忘記寫出借人的名字了,借款還能要回來嗎?

律小編說案:本案中,原告因疏忽大意在出借款項是忘記在借條上寫明自己是出借人 ,所以造成了後來被告不願意還款的情形,被告在庭審中的抗辯亦是這種意思,借條上雖然未寫明出借人是誰,但借條是被告所確認,款項也是被告所借,所以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向誰所借,有何依據的反證,但本案中被告並未提供任何的證據,所以法院根據誰持有借條誰就是債權人的推定,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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