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購車發生交通事故,貸款公司能否請求交強險的保險金?

貸款購車發生交通事故,貸款公司能否請求交強險的保險金?

有些貸款公司在借款人貸款購車時,會要求借款人將貸款公司設定為交強險的“第一受益人”。我們認為,貸款公司的這種作法,來源於貸款購車時在借款合同和商業保險合同中貸款公司可以被作為車損險的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貸款公司為了降低自身風險,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投保車損險的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人),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車損險與交強險有著根本的不同:1、車損險在性質上屬於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條款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其作用在於補償被保險人的車輛財產損失。2、交強險在性質上屬於法定責任險,具有強制性,條款不由雙方協商,其作用更在於保障受害人能夠及時、有效的受到救濟。而且交強險中人身傷亡的保險金請求權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得用於補償其他損失。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我們認為在貸款購車中貸款公司要求借款人將自己設定為交強險的“第一受益人”(交強險保險金請求權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交通事故發生以後,貸款公司無權主張交強險保險金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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