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人贩子应该被判死刑,不然出来还会拐卖孩子,对此你怎么看?

佛仙缘18704551416


只要有市场,就一定会有人去铤而走险,风险越大,收益就越大。所以即使人贩子抓住就判死刑,也不可能杜绝拐卖人口,甚至还有可能催生更多的人犯罪。因为当施以重刑的同时,犯罪成本会大幅增高,所以收益也必定会因为犯罪成本的大幅提高而巨幅提高,而在空前巨大的利益下,一定会有人,甚至有更多人去涉险。

所以要想治理,还是要从黑色交易链下手。拐卖儿童的获利,无非有三种方式,一是人口直接买卖,二是器官买卖,三是奴役劳力获利(多以伤残乞讨或卖淫的形式)。而黑色交易链,也无非是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比如一一,一一二,一二,一二三,一一一三,等等)。所以要想治理,必须严打这三种交易方式,切断黑色交易链,从源头治理,而不只是处死人贩子这么简单。

对于单纯的人口直接买卖,可以通过完善孤儿院设施和完善领养制度以及相应法律来杜绝。当然,现实中以人口买卖为最终目的的事是很少的,大多数都是以后两种为最终目的的,这也是人们深恶痛绝的原因。

对于器官买卖,则要严厉整治医院乱象,加强监督监管,打击黑医院,打击器官交易,同时普通民众也应该加强监督和举报的意识

对于奴役劳力,首先国家应该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保障,同时增加相关就业岗位,为民众树立起有困难,找国家,乞讨就是诈骗的理念,从根源杜绝乞讨。拒绝雇佣童工,违者严处,普通民众应该行使监督权。加大扫黄扫赌扫毒力度(这也是导致人口拐卖的重灾区,是真正应该施以重刑的对象)。

从这三个方面下手,把黑色交易链切断了,拐卖儿童自然而然就得到整治。说了这么多,也是想让人们知道,对某种犯罪的治理,绝不是简单的施加重刑就能解决的,真实的有效的治理要具体的多,也复杂的多。所以综上所述,我的结论就是,源头治理,才是正道。孤立的只对人贩子施以极刑,除了解气,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甚至还会适得其反。


教育有话说


中国的死刑分为注射死刑和枪毙死刑等。很多人觉得,对人贩子必须用死刑,但这实际上只不过是个美好的幻想罢了。


我国法律规定了死刑的运用范围,在国家层次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社会层次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等,其中我们最熟悉的领域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上的规定,其中共有六种死罪:


1.故意杀人罪;2.强奸罪;3.故意伤害罪;4.奸淫幼女罪;5.绑架罪;6.拐卖儿童妇女罪

是的,死刑纳入了拐卖儿童妇女罪。但很多人贩子被逮捕后并未实施死刑,究其原因,在同样的罪里也有轻重。例如故意杀人罪,除了死刑外,也有死刑缓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因此死刑并不能完全针对拐卖儿童妇女罪。

也就是说,在法律层次上,并不是所有的人贩子都该被执行死刑。但是从道德层次来讲,人贩子只适合死刑,而且是大卸八块的那种,心肝肺肾脾可供科学研究,也算是为自己的行为赎罪。


猫妖cat小红娘


最可恶的就是人贩子,通过非法手段而获取巨额的利润,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从法律上讲,他是践踏法律,按律该从重处罚,没有什么轻和重,他们图自己的快乐和物质上的满足,从而以破坏别人家庭来达到自己的条件,从道德上讲,他是罪该万死,千刀万剐都不为过,因为他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同时也伤害的一个幼小的心灵,好的被拐卖到别的家庭,还能过上好日子,如果被贩卖到其他犯罪分子手里,非法买卖身体器官,想想都可怕!或者是导致他们手脚残疾,身体组织的不同程度的破坏,不仅毁了这个孩子的家庭,也毁了这个孩子的一生,所以,面对人贩子,不能给他们太轻松的判罚,他们的内心本来就是穷凶极恶,毫无人性的人,判轻了,出来了,说不定还会重操旧业,与其让他再次伤害别人,还不如直接一两百了,要么就终生监禁,要么就是一颗子弹解决他,免得再次祸害人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人也是样,利益诱惑越大,他们就越敢践踏一切!!!!!


田园之乡是我家


《回答判人贩子死刑的必要性》

有砖家讲之所以不能判人贩子死刑,是因为怕他们在被捕时狗急跳墙,孤注一掷从而对人质构成生命危险。

这种观点论据本人实在不敢苛同。

你们总是担心假如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人贩子就会感到到横竖都是死,因而会在被捕落网前杀了人质。

但是我想问砖家和立法者,杀人罪判死刑,普天之下人人皆知。如果按照你们的逻辑思维推断,是不是也该取消死刑了呢?因为杀人犯杀了人之后也明知会死,为什么不多杀几个甚至是大开杀戒滥杀无辜?这个问题你们就不用担心了吗?

瞻前顾后投鼠忌器会起到震慑作用吗?

自古以来一句杀人偿命,就是一条公义法理,一种事先震慑。人人都知道其中的厉害,因而在有犯罪念头时,会考虑杀人的成本,那就是偿命!因为代价太大,所以不敢轻易去做,不敢以身试法。

人贩子亦然。如果法律上一律定义人贩子为死刑,那些蠢蠢欲动的人贩子就会事先估量成本。他们也会因代价太大而不敢轻易去尝试的!

人贩子之所以这么多年来横行无忌猖獗一时是因为代价还不够大,还没能大到能令其付出死的代价。没出事,盆满钵满;出了事大不了坐十年八年牢。因为罪不至死,所以他们才铤而走险!

人的约束力都是有限的,只有死才是最绝对的震慑,也唯有死的震慑力才能正本清源!


寂寞高手独倚栏


我怎么看?我是反对判死刑的!要公安调查,要检察起诉,要法院判决,还要复核。至少得一年多时间!我主张:直接打死!谁赞成谁反对!



红色军舰鸟


如果不杀的话,这些恶人就会泛滥,这个买卖就会盛行。

看看我们现在的社会,幼儿园门口,学校的门口就像监狱一样,上学和放学都站着一排警察和保安,国家就这样的重视,但是还是不断的出事,还有人街头抢孩子、偷孩子。

大家都知道,现在养孩子多么的容易,特别是独生子女,倾尽了全家人的心血,一旦发生事故,家里多少人会一直生活在悲哀中,可以说一辈子都不得安宁,甚至倾尽一生的精力到处寻找。同时也造成了很多家庭的破裂。

法律怎么解释我不知道,但是,这样伤天害理的作为必须严惩,只有严惩,才能震慑,才能让百姓有点安全感,以后我们不想继续看到央视的为缘寻找这样的栏目。


河川小溪1


我不建议判人贩子死刑。我觉得人贩子适合判人贩子家人被合法贩卖。虽然感觉人贩子家人没犯法,但他家人真的一点都不知道人贩子一天到晚在干嘛?对此,对人贩子家人不抱有任何同情心。合法贩卖了人贩子家人,让人贩子也体验到失去家人的痛苦。然后人贩子判无期徒刑,死了,太便宜了。这一年让他做最苦最累的活。然后这一年让他知道自己的家人被贩卖后受苦受累的情况,每天都让他看到视频。一年期后,还没崩溃的话。直接永远关在一个躺不下的黑屋子里。只能站着或者蹲着。四面都有块防弹玻璃隔着的电视,滚动播放他家人被静音后受苦的视频。没有人跟他说话,每天他听不到任何声音,除了一天给一顿科学上来说含量饿不死人渴不死人的食物和水后。剩下就一直让他这么待着……。直到死亡结束。而且我觉得把人贩子的所受的经历直接从一开始就录像,然后剪切好后。往外直接宣传。让失去家人的家属可以得到一丝慰藉。更让那些还在从事拐卖人口的畜生,知道什么叫做丧尽天良的恶果。写了,这么多,知道都是废话。但是对人贩子和强奸犯一直都是最痛恨的。全部都是做了一件改变她人一生命运的恶行。判死刑根本不足洗脱他的罪行。


我没电时你们要赶紧跑


必须用对付毒贩子的方法对付人贩子,否则我国社会有孩子者必人人自危!绝大多数孩子一旦落入人贩子手中一生就毁了,许多该子被人为致残成为乞丐,沦为人贩子赚钱的工具,甚至成为摘取器官的对象。我敢说,街头带着残疾孩子或抱着婴儿行乞者,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别人的孩子!当今社会,家有残疾孩子的困难户国家都会给予低保,一般吃饭都无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谁会带着自己的亲骨肉上街行乞!再说,有力气带着残疾孩子行乞,怎么没力气干活挣钱养孩子?人贩子的残忍恶毒令人发指,这样的罪恶之徒如果都不判死刑,天理何在!


余康高620


人贩子最没人性、最残忍、最伤天害理,他造成的人间悲剧、家庭痛苦无法形容!对这种罪犯不能有丝毫的怜悯!凡有偷盗、抢劫、拐骗、贩卖行为或动机者,应该一律枪毙,杀一儆百,才能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才能不给社会留下隐患,才能让丢失儿童的人间悲剧不再发生!


松风竹雨1


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判无期,不得减刑;拐卖妇女儿童一人致人受重伤的,判死缓;拐卖妇女儿童两人以上的或团伙作案的,判死刑立即执行,不得缓刑。

收买妇女儿童一人的,判收买人和利益关系人都判十年,不得减刑;收买妇女儿童一人的致人受重伤的,都判二十年,不得减刑;收买妇女儿童两人以上的,判无期,不得减刑。

这种犯罪主观犯罪意识强,社会危害大,必须用重典。

重典之下,相信对人权的保护发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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