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費用」在填報時有十個風險點需要規避,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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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的費用,是特指申報納稅期間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因此,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只要符合稅前扣除基本條件和一般原則規定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凡沒有計入成本,沒有資本化的支出,以及稅法沒有禁止和限制的,都應計入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和期間費用之間重複扣除。

政策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明確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明確,銷售費用是企業為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企業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在出售前,其經濟利益只能說是潛在的,而尚未得到正式的社會承認,只有等產品真正售出後,才能實現現實的經濟利益,而企業為銷售商品,必然將發生一定的支出,這部分支出是企業為獲取收入而產生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佣金、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複扣除。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明確規定: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13]17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採購費,是指運雜費、裝卸費、保險費、倉儲費、整理費、合理損耗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商品採購成本的費用。採購費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銷售費用。同樣,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批發零售企業發生的進貨成本、相關稅金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發生的採購費,可以結合經營管理特點,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採購費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銷售費用。在實際工作中,對“金額較小”的掌握要與企業的規模相匹配。

油氣增值稅銷售費用特別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油氣增值稅銷售費用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7]512號)規定,鑑於目前各油(氣)田發生的銷售費用項目標準不一致,個別油(氣)田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與按比例計算出的數額差異較大,尚難確定一個既符合各油(氣)田實際又能統一適用的費用比例,因此,對銷售的增值稅油(氣)實物所發生的銷售費用,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4號)的規定,按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計算扣除額。也就是“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實物,按實際銷售額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後入庫。”同時應將原油、天然氣銷售的定價方法,事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氣的銷售價格、銷售費用、銷售去向等明細資料。

填報技巧

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自行根據《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中對應的“銷售費用”填報。具體詳見《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銷售費用”項目填報。

“銷售費用”在填報時有十個風險點需要規避,速看!

風險提示

填報銷售費用時應特別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涉及銷售費用項目的填報;

二是新企業會計準則將“營業費用”科目更名為“銷售費用”科目;

三是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銷售費用科目中核算;

四是金融企業銷售費用在業務及管理費用科目中核算;

五是獲取銷售費用明細資料時要核對總賬、報表發生額及明細賬合計數是否相符;

六是檢查銷售費用明細項目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的核算內容與範圍;

七是將填報年度銷售費用與上年度的銷售費用進行比較,分析有無重大差異並查找原因;

八是將填報年度各個月份的銷售費用進行比較,如有重大波動和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

九是將銷售費用相關賬戶與累計折舊、應付職工薪酬等項目的貸方發生額進行交叉複核,並作出相應記錄;

十是選擇重要或異常的銷售費用項目,檢查其原始憑證是否合法,會計處理是否正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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