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縣法院:醉酒後誤飲農藥死亡 同飲者分擔責任

親朋好友相聚一起,總免不了喝酒,酒雖然能助興卻要適度,小喝怡情,大喝害人害己,一旦出現任何意外情況,對自己對他人都是一種傷害,而且經常會發生糾紛。

張某甲和張某乙系近鄰,關係很好,平時有什麼事都能互相幫助,經常來往。2018年2月4日,張某乙的妻子生病,張某甲和其他親朋好友前去探望,當晚被告張某乙請張某甲和其他八人喝酒吃飯,張某乙當晚招待時拿6瓶裝洋河系列酒一箱,且現場有悶倒驢等酒瓶,結束後各自回到家中。次日6時許,張某甲被發現已經在家中死亡。經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甲符合服用果蟲磷藥物中毒死亡。張某甲的親屬認為,張某乙及其他八人與張某甲一起飲酒致受害人張某甲醉酒,應負有排除受害人醉酒所面臨的危險以及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但上述九人明知受害人配偶和兒子均在外打工,家中獨自一人居住,卻未能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受害人因飲酒死亡,因此,對受害人親屬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張某甲近親屬作為原告將共同飲酒的張某乙等人起訴至蕭縣人民法院,要求九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0萬元。

庭審中張某乙等九被告辯稱,當天晚上十人喝酒都是自願的,期間並無勸酒、斗酒行為,酒後並沒有對張全峰不管不問,也沒有放任其從事危險的活動。晚上八點左右酒席結束,張某甲只喝了少量的酒,喝完酒後神志清醒,並無異常,並將張某甲送到家附近。被告已盡到了注意義務,對張某甲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張某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應當預見到飲酒會對自己造成的傷害,應對產生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對九被告的訴求。

本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受害人張某甲探望張某乙生病的妻子體現了民間友情,被告張某乙熱情款待亦無可非議。但在飲酒過程中,受害人張某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知道過度飲酒可能造成身體或其他傷害而失去控制,從而造成自己因飲酒過度失去正確判斷而誤飲農藥身亡,其對造成後果應承擔責任。九被告雖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亦無證據證明對受害人有惡意、強迫等勸酒行為,但九被告與受害人一起飲酒致受害人醉酒的事實確實存在,從而造成受害人醉酒誤飲農藥身亡的危害結果發生。故受害人張某甲的死亡與張某甲和被告不良飲酒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由於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年邁的母親及妻子和兒子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和生活困難,為了遏制不良飲酒行為,弘揚、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習俗,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判決由九被告分擔原告的損失。被告張某乙系該事件的招待人,與受害人張某甲系近鄰,明知受害人張某甲家中無人,在受害人張某甲醉酒後處於一定危險的狀態下,未盡到合理的照顧和注意義務,應分擔原告的損失20000元,其餘八被告每人分擔10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