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法院:醉酒后误饮农药死亡 同饮者分担责任

亲朋好友相聚一起,总免不了喝酒,酒虽然能助兴却要适度,小喝怡情,大喝害人害己,一旦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一种伤害,而且经常会发生纠纷。

张某甲和张某乙系近邻,关系很好,平时有什么事都能互相帮助,经常来往。2018年2月4日,张某乙的妻子生病,张某甲和其他亲朋好友前去探望,当晚被告张某乙请张某甲和其他八人喝酒吃饭,张某乙当晚招待时拿6瓶装洋河系列酒一箱,且现场有闷倒驴等酒瓶,结束后各自回到家中。次日6时许,张某甲被发现已经在家中死亡。经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符合服用果虫磷药物中毒死亡。张某甲的亲属认为,张某乙及其他八人与张某甲一起饮酒致受害人张某甲醉酒,应负有排除受害人醉酒所面临的危险以及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上述九人明知受害人配偶和儿子均在外打工,家中独自一人居住,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因饮酒死亡,因此,对受害人亲属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张某甲近亲属作为原告将共同饮酒的张某乙等人起诉至萧县人民法院,要求九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万元。

庭审中张某乙等九被告辩称,当天晚上十人喝酒都是自愿的,期间并无劝酒、斗酒行为,酒后并没有对张全峰不管不问,也没有放任其从事危险的活动。晚上八点左右酒席结束,张某甲只喝了少量的酒,喝完酒后神志清醒,并无异常,并将张某甲送到家附近。被告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对张某甲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张某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饮酒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应对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九被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张某甲探望张某乙生病的妻子体现了民间友情,被告张某乙热情款待亦无可非议。但在饮酒过程中,受害人张某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过度饮酒可能造成身体或其他伤害而失去控制,从而造成自己因饮酒过度失去正确判断而误饮农药身亡,其对造成后果应承担责任。九被告虽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对受害人有恶意、强迫等劝酒行为,但九被告与受害人一起饮酒致受害人醉酒的事实确实存在,从而造成受害人醉酒误饮农药身亡的危害结果发生。故受害人张某甲的死亡与张某甲和被告不良饮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年迈的母亲及妻子和儿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生活困难,为了遏制不良饮酒行为,弘扬、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习俗,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九被告分担原告的损失。被告张某乙系该事件的招待人,与受害人张某甲系近邻,明知受害人张某甲家中无人,在受害人张某甲醉酒后处于一定危险的状态下,未尽到合理的照顾和注意义务,应分担原告的损失20000元,其余八被告每人分担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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