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地圖」——內地、香港、美國逃稅處罰及案例

范冰冰、國家稅務局和江蘇省稅務局在這個國慶節都沒放假。8億餘元的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讓部分人擔憂范冰冰的現金流,也讓部分人對不追究刑事責任忿忿不平。

但是,江蘇省稅務局對范冰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了我國的《稅收徵管法》、《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以及《刑法》中對於逃稅罪的處罰阻卻事由,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我國對逃稅行為的處罰和刑法是輕是重?這次不如來拉一張“逃稅地圖”,對比我國和全球其他國家、地區對於逃稅的規定及處理案例。


逃稅“地圖”——內地、香港、美國逃稅處罰及案例


一、中國內地

(一)對於逃稅行為的行政處罰

1、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依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如果未按期繳納稅款是由於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故意或過失(包括計算錯誤)造成的,稅務局就可以要求加收滯納金。但是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只能要求補繳稅款,不得加收滯納金。

范冰冰案中,江蘇省稅務局依據該條,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

逃稅“地圖”——內地、香港、美國逃稅處罰及案例

2、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范冰冰案中,江蘇省稅務局依據該條,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

3、協助逃稅:沒收違法所得及1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范冰冰案中,江蘇省稅務局依據該條,對范冰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4、追徵時限:一般三年,特殊五年或無時限。

依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

|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稅款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逃稅、抗稅、騙稅的,追徵沒有時間限制。

范冰冰案中,她和公司的行為是逃稅,稅務局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沒有時間限制。法理上來說,只要是范冰冰和其公司自成立以來的逃稅行為都沒有追徵時限,這次是《大轟炸》,是否還有其他逃稅行為要等稅務機關繼續調查。

逃稅“地圖”——內地、香港、美國逃稅處罰及案例

(二)對於逃稅罪的處罰

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1、刑罰:拘役、有期徒刑、罰金。

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初犯:以稅務機關稽查的累計數額計算。

對多次實施逃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處罰阻卻事由: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如果范冰冰在五年內又一次因逃稅而受到行政處罰的話,她就符合了“二次以上”的除外條件。如果她五年內第三次被查出逃稅,等待她的就不只是滯納金和罰款,還有冰冷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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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案與劉曉慶案

范冰冰案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劉曉慶案,劉曉慶偷逃稅款事件發生在2002年,適用的法律為1997年的《刑法》,當時的罪名為偷稅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變更為逃稅罪)。劉曉慶偷逃稅款高達1458.3萬元,欠稅2000萬,已經達到偷稅罪的入刑標準。所以,劉曉慶事件進入了刑事程序,她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後取保候審。

因為當時的《刑法》並沒有處罰阻卻事由,即使劉曉慶補繳了全部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她也不能免於刑事程序。

雖然檢察機關認定本案不予起訴,但是和范冰冰案的性質完全不同。劉曉慶是已構成犯罪,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從而免於刑事處罰;范冰冰則是不構成犯罪,只停留在行政違法層面而不是刑事犯罪層面。

二、中國香港

香港的稅收法律集中在一部《稅務條例》中, 稅收徵管法律條款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80條-82條,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分為三個等次:

處罰和刑罰:對違法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有明確的區分界定,不僅僅以少繳稅款的數量多少來區分違法和違法犯罪。

●(1)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按照第82 A條的規定處理,本條規定“無合理辯解”造成漏報少報納稅資料的,稅務局將對其評定少繳稅款三倍以下的補加稅。

●(2)犯罪但只處以罰款的按照第80(1)條的規定處理,本條規定“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稅務局有關通知辦理或不遵照上訴委員會傳票出席聆訊的各種行為,即屬犯罪,分別處以3級、4級和6級罰款,如果該犯罪行為造成少繳稅款的,另處以少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3)構成犯罪並須處以監禁和罰款的犯罪,按照第82(1)條的規定處理,本條對“蓄意逃稅或蓄意協助他人逃稅”,具體規定了7種行為。其中,按照簡易程序定罪,可處以3級罰款,以及處以少繳稅款三倍的罰款,另可處監禁6個月;按照公訴程序定罪,可處以5級罰款,以及處以少繳稅款三倍的罰款,另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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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維數碼事件”

香港創維數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維數碼”)是黃宏生創立得創維集團的龍頭企業。2000年4月,創維數碼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代碼0751)。2001年6月,創維數碼正式收到香港稅務局通知,稱其屬下的深圳-RGB電子所收取的技術顧問及管理費用收益,須按香港所得稅評估,而創維集團對該項收益一直按香港以外地區稅率處理。根據計算,香港稅務局將追收1995~2000年間的共約1.73億港元稅款。

2003年5月,創維發佈公告稱與香港稅務局就稅款徵收方面糾紛達成和解,創維方面將向香港稅務局繳納約6425萬港元,創維負責補交1762萬港元,而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則負責餘下的4663萬港元的補交稅。

三、美國

美國的逃稅罪規定在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該罪屬於重罪,是美國稅收犯罪規定中最為嚴重的一條。

1、刑罰:犯此罪者會被判處罰金、監禁,或者兩者同時判處。

根據該條款,任何人(不限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任何方式故意逃避納稅的都是重罪,觸犯該罪的行為人除了要接受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方式,還會被處以5 年以下監禁,或個人25萬美金以下罰金(單位50萬美金以下罰金),或者二者並處。

2、行為:必須為主動的積極行為。

必須又逃避納稅的主觀意圖且施行了積極的行為才能構成逃稅罪。為了少納或不納稅,只是未遞交納稅申報的,不構成逃稅罪,可能適用其他輕罪。

3、處罰阻卻事由:主動披露政策。

美國聯邦稅務局在1992年正式發佈聲明,滿足以下條件的主動披露行為將不會被提起訴訟:

●(1)行為人的所有收入均為合法收入;

●(2)在刑事調查程序啟動之前,向聯邦稅務局如實告知未申報稅款的事實;

●(3)真誠的與稅務機關合作,並遞交真實申報書以確定應納稅額;

●(4)補繳所有的應納稅款。

《聯邦稅法典》中沒有關於主動披露效力的規定,即主動披露並不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效力,其性質僅僅是美國財政部及聯邦稅務局的政策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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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馬威逃稅事件

畢馬威逃稅事件號稱美國第一大稅務案件。約從1996 年開始,畢馬威(KPMG)開始集中了人力和財力大力向客戶推薦兜售“避稅產品”。這些產品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分別是最為常用的債券相關發行溢價結構解決方案、外國槓桿投資項目、離岸投資組合策略和公司貢獻戰略組合策略。按照IRS的認定,這些產品涉及的許多規則可能屬於濫用或非法避稅手段。從2002年開始,畢馬威就開始陷入避稅調查的漩渦。司法部稱,畢馬威的所作所為使國家稅收遭受了25億美元的損失。

2005年8月26日,畢馬威在位於紐約的地方初審法庭公開承認向客戶兜售“惡性避稅”產品,並同意支付4.56億美元。涉案的8名前稅務合夥人和1名律師將另案受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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