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地图”——内地、香港、美国逃税处罚及案例

范冰冰、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税务局在这个国庆节都没放假。8亿余元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让部分人担忧范冰冰的现金流,也让部分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忿忿不平。

但是,江苏省税务局对范冰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了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刑法》中对于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对逃税行为的处罚和刑法是轻是重?这次不如来拉一张“逃税地图”,对比我国和全球其他国家、地区对于逃税的规定及处理案例。


逃税“地图”——内地、香港、美国逃税处罚及案例


一、中国内地

(一)对于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1、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果未按期缴纳税款是由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或过失(包括计算错误)造成的,税务局就可以要求加收滞纳金。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只能要求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范冰冰案中,江苏省税务局依据该条,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逃税“地图”——内地、香港、美国逃税处罚及案例

2、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案中,江苏省税务局依据该条,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3、协助逃税:没收违法所得及1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范冰冰案中,江苏省税务局依据该条,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4、追征时限:一般三年,特殊五年或无时限。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税款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逃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没有时间限制。

范冰冰案中,她和公司的行为是逃税,税务局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没有时间限制。法理上来说,只要是范冰冰和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逃税行为都没有追征时限,这次是《大轰炸》,是否还有其他逃税行为要等税务机关继续调查。

逃税“地图”——内地、香港、美国逃税处罚及案例

(二)对于逃税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1、刑罚: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初犯:以税务机关稽查的累计数额计算。

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处罚阻却事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如果范冰冰在五年内又一次因逃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话,她就符合了“二次以上”的除外条件。如果她五年内第三次被查出逃税,等待她的就不只是滞纳金和罚款,还有冰冷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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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案与刘晓庆案

范冰冰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刘晓庆案,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法律为1997年的《刑法》,当时的罪名为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变更为逃税罪)。刘晓庆偷逃税款高达1458.3万元,欠税2000万,已经达到偷税罪的入刑标准。所以,刘晓庆事件进入了刑事程序,她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取保候审。

因为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处罚阻却事由,即使刘晓庆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她也不能免于刑事程序。

虽然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不予起诉,但是和范冰冰案的性质完全不同。刘晓庆是已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从而免于刑事处罚;范冰冰则是不构成犯罪,只停留在行政违法层面而不是刑事犯罪层面。

二、中国香港

香港的税收法律集中在一部《税务条例》中, 税收征管法律条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80条-82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分为三个等次:

处罚和刑罚: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有明确的区分界定,不仅仅以少缴税款的数量多少来区分违法和违法犯罪。

●(1)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第82 A条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无合理辩解”造成漏报少报纳税资料的,税务局将对其评定少缴税款三倍以下的补加税。

●(2)犯罪但只处以罚款的按照第80(1)条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税务局有关通知办理或不遵照上诉委员会传票出席聆讯的各种行为,即属犯罪,分别处以3级、4级和6级罚款,如果该犯罪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另处以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3)构成犯罪并须处以监禁和罚款的犯罪,按照第82(1)条的规定处理,本条对“蓄意逃税或蓄意协助他人逃税”,具体规定了7种行为。其中,按照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3级罚款,以及处以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另可处监禁6个月;按照公诉程序定罪,可处以5级罚款,以及处以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另可处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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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维数码事件”

香港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码”)是黄宏生创立得创维集团的龙头企业。2000年4月,创维数码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代码0751)。2001年6月,创维数码正式收到香港税务局通知,称其属下的深圳-RGB电子所收取的技术顾问及管理费用收益,须按香港所得税评估,而创维集团对该项收益一直按香港以外地区税率处理。根据计算,香港税务局将追收1995~2000年间的共约1.73亿港元税款。

2003年5月,创维发布公告称与香港税务局就税款征收方面纠纷达成和解,创维方面将向香港税务局缴纳约6425万港元,创维负责补交1762万港元,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则负责余下的4663万港元的补交税。

三、美国

美国的逃税罪规定在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201条,该罪属于重罪,是美国税收犯罪规定中最为严重的一条。

1、刑罚:犯此罪者会被判处罚金、监禁,或者两者同时判处。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不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任何方式故意逃避纳税的都是重罪,触犯该罪的行为人除了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还会被处以5 年以下监禁,或个人25万美金以下罚金(单位50万美金以下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2、行为:必须为主动的积极行为。

必须又逃避纳税的主观意图且施行了积极的行为才能构成逃税罪。为了少纳或不纳税,只是未递交纳税申报的,不构成逃税罪,可能适用其他轻罪。

3、处罚阻却事由:主动披露政策。

美国联邦税务局在1992年正式发布声明,满足以下条件的主动披露行为将不会被提起诉讼:

●(1)行为人的所有收入均为合法收入;

●(2)在刑事调查程序启动之前,向联邦税务局如实告知未申报税款的事实;

●(3)真诚的与税务机关合作,并递交真实申报书以确定应纳税额;

●(4)补缴所有的应纳税款。

《联邦税法典》中没有关于主动披露效力的规定,即主动披露并不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效力,其性质仅仅是美国财政部及联邦税务局的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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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逃税事件

毕马威逃税事件号称美国第一大税务案件。约从1996 年开始,毕马威(KPMG)开始集中了人力和财力大力向客户推荐兜售“避税产品”。这些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最为常用的债券相关发行溢价结构解决方案、外国杠杆投资项目、离岸投资组合策略和公司贡献战略组合策略。按照IRS的认定,这些产品涉及的许多规则可能属于滥用或非法避税手段。从2002年开始,毕马威就开始陷入避税调查的漩涡。司法部称,毕马威的所作所为使国家税收遭受了25亿美元的损失。

2005年8月26日,毕马威在位于纽约的地方初审法庭公开承认向客户兜售“恶性避税”产品,并同意支付4.56亿美元。涉案的8名前税务合伙人和1名律师将另案受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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