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醫院護士被害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刑

內蒙古一醫院護士被害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刑


2018年10月12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公開宣判備受社會關注的2016年發生在科爾沁區醫院護士被害案,被告人許志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許志,別名許強,出生於1993年,住通遼市科爾沁區餘糧堡鎮龍彎桶村,無職業。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志於2009年4月至2016年7月,先後在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遼寧省撫順市作案4起,其中實施強姦、故意殺人作案1起,實施搶劫作案1起,實施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作案1起,實施搶劫、強姦作案1起,共致4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中搶劫3起,劫得財物價值15509元,致兩人死亡;故意殺人致兩人死亡;以暴力方法強姦3人;故意毀壞財物價值233800元,數額巨大)。

2016年7月24日,許志被偵查人員抓獲。許志到案後,主動向警方供述了另外3起案件。

通遼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志犯搶劫、強姦、故意殺人罪,於2018年1月8日向通遼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因補充證據,建議延期審理一次。

通遼市中級法院受理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宏林、宋佳瑞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該案社會影響惡劣,由通遼市中院常務副院長王勝利擔任審判長,依法組成7人合議庭,於2018年6月13日不公開(涉及個人隱私)開庭合併(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了此案。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許志當庭表示不上訴。(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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