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已至,监护警钟需长鸣

暑期已至,监护警钟需长鸣

基本案情

暑假中的一天,小丁(5岁)进入某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沙子营村南的院内水坑玩耍,溺水身亡。案发水坑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系A公司,由B房地产公司进行一级开发。院内有数亩很深的水坑,与居民区仅一墙之隔,但其疏于管理,围墙年久失修,铁栏杆倒塌,多处可轻易进入其院内,其围墙及水坑周围未设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小丁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A、B二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86万余元。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丁翻越围墙到危险性较高的水坑冰面上玩耍,其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小丁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A公司作为涉案水坑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B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水坑及周边土地的实际管理人,其虽在水坑周边设置了围墙和铁栅栏并安排人员巡逻,但在围墙及铁栅栏出现豁口的情况下未对豁口进行有效、及时的管理,亦未设立有效的禁止他人进入的告示牌,以致小丁等人进入其中玩耍,A、B公司对小丁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综合上述情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B房地产公司、A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B房地产公司、A公司赔偿小丁父母急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小丁父母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三中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作为涉案水坑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B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水坑及周边土地的实际管理人,应对水坑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尤其在明知水坑周边租住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属、水坑距离租户房屋较近的情况下,更应采取相关措施防免相关事故的发生。水坑周边虽设置了围墙和铁栅栏,但在铁栅栏缺失、围墙出现豁口的情况下,A公司、B房地产公司未考虑到由此可能造成的隐患和危险,未对铁栅栏和豁口及时进行修复,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小丁等人进入其中玩耍,且小丁掉入水坑之后,B房地产公司所称的安保人员并未及时发现和救援,故A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未尽到相应的防范、看管、制止、救助等义务,对于小丁死亡事故的发生,二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小丁在事发时年仅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依法全面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二人对水坑距离住处较近及围墙存在豁口的事实是明知的,却使小丁在脱离家长监护的情况下与其他未成年人翻越围墙进入水坑冰面玩耍,未尽到提醒和制止义务,小丁落水之后监护人亦未及时发现和救护。故小丁父母对小丁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于小丁死亡结果的出现,父母二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小丁父母与A公司、B房地产公司的过错责任比例,本院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75%和25%。原审认定A公司、B房地产公司过错责任比例过低,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判有误,改判A、B两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暑期已至,监护警钟需长鸣

律师说案

本案中,虽然孩子父母通过二审诉讼获得了更高的经济赔偿,但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并未改变。法律就是法律,不以人情为重。在某些特殊案例中曾出现“溺死白溺”的结果,我们须知,与成人不同,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12岁的儿童,在预判危险和控制行为方面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监护人切实履行其教育和看护的责任,使其知晓风险、得到保护。倘若做不到且产生严重后果,理应受到责任追究,而不仅是经受丧子之痛这么简单。须知,监护人是个法律概念,孩子的生命并不属于父母,他们意外死亡后在追究责任时,不能总是因父母之名而一再姑息。反之,当监护人在日常被发现无法尽到监护责任甚至有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时,如果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等处罚能够及时跟上,也会有力地避免造成更大的灾难。

现实中,考虑到农村的很多年轻夫妻常年在外打工,监护责任几乎全部转嫁给父辈,加上很多乡镇缺乏低廉和公益的少年娱乐场所,所以仅靠家庭教育还远远不够。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理应弥补这一缺口,慈善公益团体也应及时跟进,甚至政府部门和水域管理方还有必要使用一些“暑期全天守护”之类的笨办法,共同避免溺亡悲剧的发生。

(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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