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借钱,私定违约“罚款”受法律保护吗?律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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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男子向朋友借钱,双方私自约定逾期不还一天罚款 400元,这样的约定会得到法律承认吗?10月11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朋友之间借钱,私定违约“罚款”受法律保护吗?律师这么说……

案例:借他人钱私定罚款协议

家住高新区的孙某与张某是朋友,张某则通过郑某结识了王某。其后不久,张某得知王某需要借款,遂将王某需要借钱的消息传递给孙某。

2017年10月4日,孙某带张某前往王某所做生意的公司,觉得王某有偿还能力后,决定借款给王某,但因故未成。2017年10月7日,孙某将王某、郑某通知到某饭店内再议借款事宜,其朋友张某也被一并叫来。协商一致后,王某立下借据一份,写明:“今借到孙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期三个月于2018年1月7日归还,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每天罚款肆佰元。”

一并到席的双方朋友张某、郑某均在借条上写下“本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担保人后签名。其后,孙某按约向王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归还,于是孙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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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诉称,2017年10月7日,被告王某借款时明确约定,如到期不还,按每天400元标准罚款;被告张某、郑某均为被告王某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现借款使用期限已届满,被告王某却至今未能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归还借款110000元,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责令被告张某、郑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款,逾期归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孙某在借款给被告王某时双方已约定了明确的归还期限,借款到期后孙某要求王某归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款时双方所作的逾期还款每日罚款400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被告王某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向原告孙某承担责任。被告张某、郑某签名担保,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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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约定的“罚款”不受保护

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说,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使该债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从而使合同所设立的债权得以实现。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二是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当然,补偿性并不意味着违约责任就不能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在某些情形下,《合同法》也承认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形式。三是违约责任具有当事人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四是违约责任的确定只具有相对的任意性。违约责任的确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当事人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同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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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方式有强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金、定金处罚等)。当事人对选择违约责任具有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显然是有限制的,其只能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方式范围内选择。

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罚款”责任方式,不在法律规定的责任方式范围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审核:程英华 代宝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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