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借錢,私定違約「罰款」受法律保護嗎?律師這麼說……

朋友之间借钱,私定违约“罚款”受法律保护吗?律师这么说……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男子向朋友借錢,雙方私自約定逾期不還一天罰款 400元,這樣的約定會得到法律承認嗎?10月11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採訪。

朋友之间借钱,私定违约“罚款”受法律保护吗?律师这么说……

案例:借他人錢私定罰款協議

家住高新區的孫某與張某是朋友,張某則通過鄭某結識了王某。其後不久,張某得知王某需要借款,遂將王某需要借錢的消息傳遞給孫某。

2017年10月4日,孫某帶張某前往王某所做生意的公司,覺得王某有償還能力後,決定借款給王某,但因故未成。2017年10月7日,孫某將王某、鄭某通知到某飯店內再議借款事宜,其朋友張某也被一併叫來。協商一致後,王某立下借據一份,寫明:“今借到孫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用期三個月於2018年1月7日歸還,如到期不還本人自願每天罰款肆佰元。”

一併到席的雙方朋友張某、鄭某均在借條上寫下“本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並在擔保人後簽名。其後,孫某按約向王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後,王某未能歸還,於是孫某將王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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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孫某訴稱,2017年10月7日,被告王某借款時明確約定,如到期不還,按每天400元標準罰款;被告張某、鄭某均為被告王某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現借款使用期限已屆滿,被告王某卻至今未能償還,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立即歸還借款110000元,並按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責令被告張某、鄭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及時歸還借款,逾期歸還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孫某在借款給被告王某時雙方已約定了明確的歸還期限,借款到期後孫某要求王某歸還,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借款時雙方所作的逾期還款每日罰款400元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難以支持。被告王某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向原告孫某承擔責任。被告張某、鄭某簽名擔保,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現要求不承擔保證責任,與法相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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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約定的“罰款”不受保護

慶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賢偉說,違約責任,又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民事責任。規定違約責任的目的,在於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使該債務在性質上轉化為一種強制履行的責任,從而使合同所設立的債權得以實現。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徵:一是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二是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當然,補償性並不意味著違約責任就不能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在某些情形下,《合同法》也承認懲罰性的違約責任形式。三是違約責任具有當事人的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四是違約責任的確定只具有相對的任意性。違約責任的確定,除法律強制規定外,當事人只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合同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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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方式有強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支付違約金、承擔賠償金、定金處罰等)。當事人對選擇違約責任具有自治權,但這種自治權顯然是有限制的,其只能在上述法律規定的責任方式範圍內選擇。

本案當事人所約定的“罰款”責任方式,不在法律規定的責任方式範圍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

審核:程英華 代寶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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