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净化兰州市道路行车环境,营造良好、整洁、安全、有序的交通氛围,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
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在兰州市集中开展机动车驾乘人员抛洒物品和机动车遗洒、飘散车载货物专项整治行动。车窗抛物
车窗抛物是一种陋习,而且是一种很常见的陋习。
马路上,我们经常会看到果皮、饮料瓶、烟头等垃圾从飞驰而过的汽车中抛出。也许有人会说,不过就是在车上丢点垃圾嘛,至于这么小题大做吗?
其实不然
车窗抛物
污染了环境
车窗抛物是
环卫工人的“杀手”
统计数据显示
道路上随意丢弃的废物,已成为环卫工人作业时死伤的直接诱因之一,环卫工人因冒险进入车道捡垃圾而被撞身亡的悲剧在全国时有发生。
车窗抛物
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危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兰州市新一轮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已经开始,为树立广大驾乘人员自觉遵守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兰州公安交警将重点在高速公路、城区道路、国省道路开展驾乘人员抛洒物品和机动车遗撒、飘散车载货物专项整治行动。
兰州市各交警大队加强路面巡检力度,加大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力度,执勤人员随身携带照相机或执法记录仪,对发现抛洒物品和遗洒、飘散货物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或者通过监控固定证据,给予处罚。
交警支队还将通知相关企业加强企业管理,杜绝货运车辆抛洒车载物;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针对各收费站加强管控力度,与收费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对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未进行包裹,可能会出现遗洒、飘散运载货物的,
在收费站入口进行源头管理,在落实处罚措施后,监督驾驶员进行消除违法行为,否则严禁驶入高速公路,做到发现、处罚、纠正、消除有机统一。相关链接
对机动车抛洒物品和遗洒、飘散货物的处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车上的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首次应当予以警告处罚,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对驾驶员给予不记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车窗抛物”不仅关乎一个城市的文明水平
更与每一位在路上的生命息息相关
倡导文明出行,拒绝车窗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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