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看超標電動自行車車輛性質的認定

【案情】

2017年1月18日,楊某駕駛小型客車,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周某受傷。周某承擔主要責任,楊某承擔次要責任。案涉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有非機動車行駛證,但車輛類型標註為“超標電動車”。周某請求楊某與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保險公司申請對該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進行鑑定。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非機動車行駛證已經表明案涉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因此,對保險公司的鑑定申請應不予准許,並按照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處理本案。

另一種意見認為,案涉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行駛證中標註了“超標電動車”字樣,初步表明該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故應當啟動鑑定程序對該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進行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處理本案。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本法中“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等術語的定義為認定電動自行車的車輛性質提供了基本遵循。根據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定義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是由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構成的閉合體系,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非此即彼,不存在既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的其他車輛類型。從非機動車概念中的限定語看,非機動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道路行駛交通工具,這類非機動車沒有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和外形尺寸等方面的限制;另一類是由動力裝置驅動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對這類非機動車存在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的限定。從“車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三個法律概念之間的邏輯關係而言,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劃入機動車的範疇。

其次,《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 17761-99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為鑑定電動自行車的車輛性質提供了標準。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其中,對最高車速的限制屬於強制性規定,對整車質量(重量)屬於推薦性規定。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摩托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a)……;b)……;c)……;d)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裝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看,以《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為標準,則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都不屬於非機動車;以《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為標準,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最大設計車速大於20km/h,應當歸入“摩托車”的車輛類型。

再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非機動車行駛證允許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不能當然視為該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從各地關於電動自行車的規範性文件看,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仍然可以領取非機動車行駛證。例如,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範(試行)》對電動自行車區分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生產、銷售並在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住所地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併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對目前在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和行駛證,臨時號牌有效期不超過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2015年8月6日起施行的《寧德市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辦法》也規定,對本辦法實施前購買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臨時號牌管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臨時號牌和行駛證。實踐中,部分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在依法領取非機動車行駛證後又對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改裝,致使電動自行車的實際技術參數超過國家標準。所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非機動車行駛證不必然表明該車輛屬於非機動車。相反,標註有“超標電動車”的非機動車行駛證可以初步證明該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鑑定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必要。

綜上,雖然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辦理了非機動車行駛證,但車輛類型標註為“超標電動車”,初步表明該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在各方當事人對該電動自行車應否按照機動車承擔事故責任產生爭議的情形下,應當准許保險公司的鑑定申請,並根據鑑定結果確定究竟應當按照機動車抑或非機動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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