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怎麼核算?

「辅导」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核算?

在財務人員眼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個不起眼的小問題,但是有時小問題也會帶來大煩惱。由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定散落在各類文件中,在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出現差錯。今天小編選取了六個常見的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準確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讓您的稅收工作更加輕鬆。

一、為什麼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要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

1.《財政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1985)財稅字第69號)第三條規定:“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說明:從1994年1月1日起,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為計徵依據。從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理解要點:

免抵稅額是將企業當期外銷應收的退稅額和當期內銷的應繳稅額相互抵消,國家既不徵收也不退換,省去了資金空轉的環節。實際上的相應內銷納稅義務不但發生,而且也完成了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徵依據並同時徵收的。 所以免抵部分稅額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能否給予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稅〔2003〕230號)規定:“財政部《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1985)財稅字第143號)中有關‘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減免稅照顧’的規定,在國務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中已被取消(見國發〔2003〕5號)。

取消此項減免稅規定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除國務院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確定的減免稅外,各級財政、稅務機關也不得自行審批決定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企業如果存在資金困難,可依據上述條款申請延期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如何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的規定: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理解要點:

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需要預繳增值稅,但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就是在“計算繳納”,也就是說,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就是要根據預繳的增值稅在建築服務發生地繳納,這部分稅金納稅地點就是建築服務發生地,而不是機構所在地。企業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只是申報實際要繳納的增值稅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計繳城建稅。在異地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機構所在地稅率不一致時,不需要重新計算申報,不存在補交差額的問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統一為3%,不存在地區差異。

四、期末留抵退稅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1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予以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理解要點:

之所以規定留抵稅額要從附加稅費計稅依據中扣除,主要是考慮沒有獨立的計徵依據,目前以增值稅、消費稅兩稅為計徵依據。如果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後,可能會造成後期銷項沒有進項予以匹配,造成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同時也增加了附加稅費的計徵依據,無形中增加了企業負擔,所以文件採取扣除方式予以解決。

案例1: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7月需要退稅10萬元,但是8月銷項稅額為12萬,此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應為12-10=2萬元。

案例2: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7月需要退稅20萬元,但是8月銷項稅額為12萬,8月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應為0萬元,尚未減除部分20-12=8萬元結轉在下期附加計稅依據繼續扣減,直至減完為止。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享受月銷售額免徵範圍有差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理解要點:

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則不得享受增值稅免徵優惠政策,由於當期產生增值稅應納稅額,需要計算繳納城市建設使用稅。但是如果按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此時可繼續享受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免徵的稅收優惠。

案例: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2018年7月銷售額為60000元,則7月增值稅應納稅額為60000*3%=1800元,此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為1800*7%=126元。由於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因此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水利建設基金繼續享受免徵稅收優惠。

六、黃金交易所享受增值稅即徵即返優惠政策的同時是否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二條規定:“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的標準黃金不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和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47號)第二條規定:“4.黃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返的優惠政策,同時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5.對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的,不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和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

「辅导」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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