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想拿離婚證?婚姻法規定,不滿足4個條件,不予辦理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在過去的農村,受到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人們的觀念一直是很保守的,現在逐漸變得開放起來。之前人們覺得離婚的家庭都是很不好的,所以有什麼矛盾爭執互相也就退讓一步就把家庭維持下去,現在不一樣了,但凡覺得兩個人的性格不合,不適合繼續生活在一起的,都會考慮離婚。感情破裂,想拿離婚證?婚姻法規定,不滿足4個條件,不予辦理。

感情破裂,想拿離婚證?婚姻法規定,不滿足4個條件,不予辦理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在生活中,尤其是婚後生活,婆媳關係一直是處於不好處理的狀態,也有很多家庭因為婆媳之間沒有處理好,最後被迫離婚。但是如果有其中的一方不同意這個決定的,民政局也是不會予以辦理離婚手續。所以離婚雙方需要處在一個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才可以拿到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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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的。財產分配也是離婚時需要面對的,很多人在離婚時候會有一些財產糾紛,最好夫妻雙方可以共同協商調解好。這樣去辦理手續也可以快一點,省去一部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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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有協商好孩子撫養權問題的。對於結婚以後有孩子的家庭,在辦理離婚時要協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們作為公民,作為父母擁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不論最後兩個人是否走在一起,但是要保證孩子的成長。當然在家庭出現不和諧現象的時候,影響最大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一定要注意他們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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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的。這個問題在農村會有出現,有的人沒有領結婚證,沒有依照相關的法律程序生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他們不屬於法律範疇裡的夫妻,也不存在什麼夫妻之名,在“離婚時”,自然也就不需要頒發離婚證了。

以上的4個條件要注意了,不符合的,民政局是不會給辦理離婚的。如果真的因為性格問題走不下去的,兩個人提前協商好相關問題的處理,這樣辦理流程也就快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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