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丨監察法釋義 62: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給予處理規定

释义丨监察法释义 62: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给予处理规定

释义丨监察法释义 62: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给予处理规定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給予處理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的權威性。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對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的處理。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一般是指監察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向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必須執行,並且要將執行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法定程序提出。有關單位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處理。監察建議一般是指監察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監督、調查、處置的基礎上,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對於監察機關提出的監察建議,監察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應當採納,並且將採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給監察機關。被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監察機關提出異議,又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應當追究所在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單位一旦發生上述違法行為,不但對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依法給予處理。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整理:清風君

單位:中共潁泉區紀委、潁泉區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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