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實習期的司機開半掛車,出了交通事故全責,保險公司拒賠,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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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駕駛半掛車,本案駕駛員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原審法院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三款規定以及公安部2016年《機動車駕駛證中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掛車包括全掛車與半掛車,而本案的事故車是半掛牽引車,駕駛是A2駕駛質證,尚在實習期屬於上述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禁止駕駛掛車的情形。被申請人永安財保祁縣公司與再審申請人在保險合同中的約定: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的機動車牽引掛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原審法院依據有關規定認定並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再審申請的理由,本院無法支持。

(2)、被申請人永安財保祁縣公司是否就規章條款進行了提示說明,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再審申請人抗辯被申請人對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項,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交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以物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審申請人雖在再審申請中提出該車辦理保險未經自己簽名,被申請人永安財保祁縣公司未向本人提示說明的義務,被申請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被申請人應承擔責任,再審申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而非保險免責條款無效,再審申請人委託別人辦理有關保險事項,並不能證明保險公司未向辦理保險的相關人員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小賢


你自己看看籤的保險合同,絕對有這個條款,還有作為附件的保險條款,絕對有這條。

你唯一能打贏這個的,只有說當時簽署協議的時候,保險協議上的字不是你籤的,要是字是你籤的,或者直接就是公司名下的車,用公司的印章買的保險,這個沒法扯。不存在說有沒有告知你,因為你簽了合同,就代表你同意條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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