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者醉亡,同桌被判担责,说说如何避免酒桌上的法律责任!

国庆期间律小编突然接到家乡一位本族侄子的电话,其父亲因参加邻村一户人家的婚宴,结果因为喝酒过量导致胃大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律小编听后非常吃惊,这位本族兄弟刚四十多岁,两个孩子尚小,家庭算是散了。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红白事、重大节日、朋友聚会等喝酒肯定少不了,但酒桌上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饮酒是难以避免的习俗,但怎么把风这种风险降到最低呢?

饮酒者醉亡,同桌被判担责,说说如何避免酒桌上的法律责任!

饮酒醉亡后其他参与者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责任的划分方式实行过错责;但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受害人同时也有过错的,不能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能根据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所以,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现在律师小编结合司法实务来逐个分析,在共同参与饮酒导致侵权时,各个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等相关问题。

一、醉亡者。醉亡者自身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律小编根据相同判例发现,醉亡者自身基本上都要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实务中80%以上的非常多,为什么?这点一容易理解,喝与不喝,喝到什么程度,自己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可以控制,如果自己是个酒篓子,出了事还赖别人,于理于法不通。但在实务中会考虑具体的可能影响责任大小的情节,例如东家不让喝了,醉亡者自己要着喝,这种情形,醉亡者有可能要承担80%以上的责任,相反有适当减轻的可能。

二、宴请者。宴请者可能是同桌参与者,也可能不是,所以宴请者的主要法律义务在于饮酒结束后,如果发现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的,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安排休息、妥善送到家里并交给家人、身体有不适的要及时送医等,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自控能力下降,反而要酒喝的事例大有人在,宴请者这时也要给予必要的阻止。在实务中,一般宴请者都会承担相比同饮者更大的责任,因为宴请者是整个宴会的组织者,其有义务也有能力控制饮酒的节奏。

三、同饮者。同饮者也可能包括宴请者在内,在酒桌上,碰杯同饮是一种酒文化,滴酒不沾与酒文化相冲突,这样也显得尴尬,所以同桌不可避免的要同饮,但是饮酒既然避免不了,该如何避免同饮可以带来的法律风险呢?律小编根据相同案例中法院判决同饮者承担责任时写明的判词中总结,同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就是有共同参与狂饮、强迫性劝酒、斗酒的行为。“感情铁,喝出血”是应当摒弃的酒文化陋习,很多地方都有这样陋习,为了表达对客人的热情,必须使劲劝酒,这样的陋习真得改一改了,实务中大多都是因为共同狂饮、激烈劝酒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要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或降低法律风险,在同桌饮酒时应当做到绝对不劝酒、礼节性少量同饮、共同浅度饮酒、及时退出饮酒、履行适当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做到这几点,同饮者基本上不会承担责任。

四、邀请者。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参加有些聚会时会邀请一个或几个熟人一同前往是很正常的事,律小编认为邀请者和宴请者承担法律义务大体一致,宴请者的法律义务更多的是在宴会现场,如果宴会结束后,受邀者醉酒并与邀请者同在归途当中的,此时邀请者应当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相当于宴请者的责任大体相当。

饮酒者醉亡,同桌被判担责,说说如何避免酒桌上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的说明宴会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在发生同饮者醉亡时各自己法律责任的大小,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两个司法实务判例,这样可以更好的说明,这一法律责任在实务中的具体区分。

实务案例一:受害人严重醉酒,同桌人员均参与狂饮,法院判决所有参与人均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案情摘要:原告黄某明、谢某香诉称,被告陈某某办了结婚喜宴,陈某辉及女友黄某默(原告的女儿)也应邀赴宴,开始与受害人黄某默同桌的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辉、刘某权、罗某波、吴某坚、罗某涛、黄某雄共9人从晚上十九时左右一直喝到二十三点多,共喝掉一罐六斤装的金奖白兰地(酒精含量为40%),把黄某默当场灌醉到不能行走,而后由一同喝酒的人把黄某默抬回到男友陈某辉家。2016年2月5日凌晨,陈某辉的父母发现黄某默的手足冰冷、脸色苍白,后经医生检查已经死亡。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毒物鉴定意见,黄某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52.7mg/100ml,其死亡原因经广东省某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黄某默系醉酒状态下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告认为九被告对受害人黄某默敬酒、劝酒、甚至乘机将受害人灌至昏迷大醉,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没有及时把受害人送到医院抢救,未尽到帮助、照顾、救助的义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九被告赔偿原告因黄某默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判决要旨:法院认为,本案中受害人黄某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为其自身死亡承担85%的主要责任。黄某默与八被告同桌共餐,并且在餐后醉酒死亡,期间也未发生其他情况,且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死者黄某默系生前醉酒状态下,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此其死亡原因应与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而黄某默在餐饮过程中饮酒过量与八被告有因果关系,故八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婚宴的主办人和组织者,负有最大限度注意、帮助、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从公安鉴定中可知,黄某默血液乙醇含量为652.7mg/100ml,可见其在席宴间曾大量喝酒。作为主办和组织者,应对客人安全等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客人不能过度喝酒、场所安全等,故其对黄某默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陈某辉作为受害人黄某默的男朋友,携带黄某默参加婚宴致其醉酒,且在醉酒回家后没有妥善照顾黄某默致其死亡,应对黄某默的死亡承担3%的责任。其余七被告与受害人黄某默同桌共餐,席间均共同参与大量饮酒,法院确定七被告各承担1%的同等比例责任。

实务判例二:受害人严重醉酒溺水身亡,部分同饮者承担责任,部分同饮者少量饮酒且未劝酒并及时退出的不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受害人李某屯任职的公司需要硅胶原料,经案外人朱某超介绍后李某屯认识供应商刘某辉(即本案被告三)。10月6日13时许,刘某辉驾车搭载李某屯、朱某超到其工厂查看生产进度,途径东莞市石排镇饭店时刘某辉提议进去吃中午饭,两人应允,进餐期间共喝了24罐“百威”啤酒,其中刘某辉及李某屯各喝了8罐。餐后15时许,刘某辉结账后带两人到其工厂车间看货物,之后朱某超先行离开。期间李某屯称还要采购五金产品,故刘某辉16时左右带其到旁边的东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叶某系老板,被告二张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商谈。四人谈至17时30分,李某屯提出由其请客到博罗县××镇吃晚饭,故四人一同乘坐叶某所有的车辆到博罗县××镇饭店,李某屯18时左右打电话给被告四候某,说吃中午饭时喝多了酒,叫候某找人过来陪他的朋友饮酒,候某答应后带同被告五卢某、被告六侯某军从东莞市石排镇驾车到上述饭店与李某屯等人一起用餐,期间七人共喝了两瓶由张某带来的自制药材酒共3.4斤,饭后由刘某辉结账。饭后李某屯邀请在场人员到马路对面的晶港酒店唱歌饮酒,张某电话预订了该酒店KTV666号包房,而候某、卢某及侯某军三人不愿去,故于19时30分先行返回石排镇,李某屯与刘某辉、叶某、张某四人一起到订好的房间,李某屯于19时50分左右又打电话叫来案外人吴某健一起饮酒。20时许,李某屯称去打电话叫朋友过来饮酒,独自一人离开房间,此后未再返回。其余在场人员没有寻找过李某屯,之后陆续散去。2013年10月8日10时35分,博罗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报在东江博罗县××码头河段××一具无名尸体,经原告李光盈辨认后确定系其子李某屯。派出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认定李某屯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没有发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故对该事故不予立案,作溺水事故处理。

判决要旨:法院认为,李某屯的尸检报告明确其系生前溺死,李某屯在10月6日中午、傍晚、晚上三次喝酒,20时17分独自离开,20时43分单独出现在园洲大桥桥头,此后不知去向,应推定李某屯的死亡与其2013年10月6日过量饮酒有因果关系。李某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根据自己的酒量大小等实际情况适当饮酒,并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本案无证据表明参与饮酒的人有违背李某屯意愿的劝酒或灌酒行为,故李某屯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未控制酒量,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酒后溺死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酌定死者李某屯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80%)。被告三刘某辉作为2013年10月6日聚餐、饮酒的组织者和全程参与者,应当对参与者的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被告一叶某、被告二张某作为参与者,彼此间有共饮之默契,亦由此产生了相互照顾、保障安全的义务。但是,被告刘某辉、叶某、张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对李某屯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三刘某辉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一叶某及被告二张某各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四候某、被告五卢某、被告六侯某军虽同为参与者,但其系当日傍晚因李某屯的邀请陪同其他被告饮酒,期间并无对李某屯劝酒等行为,且晚上聚餐后三人先行离开返回石排镇,而李某屯与其他三被告继续到酒店饮酒玩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参与者应当是在场的未饮酒或者饮酒较少且尚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故不应再苛责该三被告对李某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候某、卢某及侯某军对李某屯的死亡后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小编认为,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务中出现醉酒死亡的,首先还是其自身承担大部分责任,案例一中法院判决醉亡者承担85%的责任,案例二中法院判决醉亡者承担80%的责任,其次是同席只要共同参与了大量饮酒,法院基本上都是认定具有主观过错,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案例二中的被告五卢某、被告六侯某军虽参与饮酒,但未劝酒且及时离开,所以法院认定二人没有法律责任,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同席饮酒,要少量饮酒,不劝酒,且不能深度参与,及时离开均能免责。不过律不编提醒,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法官在评判时可能有会有一些误差,但大体责任是不会错的。

好了,上述就是关于同桌饮酒的一些法律相关的问题,以及分析了一下应当如何尽量避免酒桌上的法律风险问题,如果觉得不错就和朋友们也一起分享吧!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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