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打卡出勤你以爲就是公司員工,或許你想得太簡單了

在勞動維權的過程中,第一件事要解決的就是“我”是你的員工。通常在這個時候,我們能拿的出手的就會考勤記錄,代表我受你的管理,為你服務,是從屬關係。那麼這個是不是鐵定的呢?

天天打卡出勤你以為就是公司員工,或許你想得太簡單了

讓我們來看看: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間,A公司定期租用張某的車為公司大賣場合作的銷售點合作送貨,張某在約定的時間到公司打卡出勤出車,車輛相關的運營費用由張某承擔,租用後期,公司每月支付張某運費6400元,2012年1月,公司購買貨車後解除了僱傭關係。張某認為屬於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代通知金合計12800元。

那怎麼弄。

在仲裁庭上,公司訴稱雙方,屬於僱傭關係,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張某對在公司工作期間帶車並負擔運營維修費用屬實,超出銷售點送貨時公司會另付費屬於加班工資。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打卡出勤,屬於接受公司管理,屬從屬關係,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公司應當支付12800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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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時候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難以界定,通常認為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用人單位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是否參加保險,簽訂勞動合同作為認定依據。然而實踐中,不籤合同,不交社保的比比皆是。滿足接受管理服從安排,僱傭關係也符合這一要求。故打卡出勤不能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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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列中,張某從公司是按次索酬,這區別與勞動關係的定期付酬(後期定期支付也是按次統計),明顯屬於按勞索酬,無出車則不獲得對等報酬。

其次,張某和公司雖有穩定合作關係,但是並無隸屬關係,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顯然張某並非公司正式員工,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綜上所訴,張某與公司存在僱傭關係(勞務關係),而沒有勞動關係,故公司無需支付12800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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