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舒蘭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通告」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舒蘭市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為防止大氣汙染,保護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秸稈禁燒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嚴禁任何公民焚燒個人或他人的農作物秸稈。

二、秸稈禁燒期為秋季:10月5日至11月30日;春季:3月15日至5月1日。

三、建立市、鄉、村、屯四級禁燒網格管理隊伍,實行24小時巡查、看管,嚴控露天焚燒秸稈。

四、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大氣汙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對不聽勸阻,肆意焚燒秸稈導致環境嚴重汙染、火災事故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五、廣大農民群眾要通過機械低茬收割、秸稈粉碎還田等方式,主動支持、配合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應用。

六、社會各界要自覺行動起來,同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作鬥爭,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焚燒秸稈行為。

監督舉報電話:

市公安局 110

市環保局 12369

舒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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