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32.92克還是78.92克?檢察官從通訊記錄中看出端倪

贩卖毒品32.92克还是78.92克?检察官从通讯记录中看出端倪

上線與下線就販賣毒品的數量供述不一致,到底誰在說謊?毒品數量究竟應該認定為32.92克還是78.92克?承辦檢察官通過步步追尋,最終查明瞭真相。8月10日,由江蘇省海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斌、孫磊、羅軍(均為化名)販賣、運輸毒品案,前後歷經三次庭審,最終獲得了海安市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其中第一被告人吳斌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2017年3月17日,海安市公安局以吳斌、孫磊、羅軍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海安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孫磊除供自己吸食外,還販賣毒品,數量達到了30.14克,而據他供述,其毒品來源於吳斌,但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認定吳斌販賣給孫磊的毒品數量僅是2克,這明顯不符合常理。

作為下線的孫磊,其販賣毒品的數量超過了上線吳斌販賣毒品的數量,事實到底是什麼?為查清案情,承辦檢察官多次到當地看守所提審孫磊,進行了詳細的訊問。孫磊向承辦檢察官反映,其每次均是先通過電話聯繫、見面交易,後通過支付寶付款的方式向吳斌購買毒品。

於是,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調取了孫磊與吳斌之間的通話記錄、短信記錄、雙方的支付寶交易記錄,並對上述書證逐條進行核查對照,最終發現孫磊供述的其向吳斌購買毒品的方式、數量等確有一定的規律,且與上述書證能夠相互印證,經逐筆核對計算認定:2017年2月至3月間,孫磊先後8次向吳斌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合計48克,而不是公安機關認定的2克。據此,承辦檢察官認為吳斌販賣毒品的數量應該認定為販賣的48克和當場查獲的30.92克,共計78.92克。

2017年10月9日,海安市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斌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且追加起訴吳斌販賣毒品一共合計78.92克的事實。同年11月3日,海安市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吳斌、孫磊等運輸、販賣毒品一案,庭審過程中,吳斌拒不認罪、拒不供述。控辯雙方圍繞“孫磊的供述是否可信”“毒品數量能否確定”“支付寶交易記錄能否認定系用於購買毒品”等多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後該案經過兩次延期審理,前後一共三次開庭,控辯雙方充分展示了各自的證據和觀點。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以78.92克的犯罪事實,對第一被告人吳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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