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華科技投資者索賠案一審勝訴 被告主張系統風險不賠或少賠未獲法院支持

國慶節剛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雙雙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投資者訴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超華科技 股票代碼:002288)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投資者的索賠訴求,投資者一審勝訴。

”對於超華科技抗辯的投資者損失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所致,法院沒有采納這一觀點,不支持超華科技提出的不賠或者少賠的主張。“臧小麗表示,獲得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的投資者均是: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買入超華科技股票,並且在2017年9月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其中,2015年4月29日為超華科技虛假陳述事實日,2017年9月5日為超華科技虛假陳述揭露日,原告、被告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上述日期,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予以確認。

回溯前情,2017年12月,超華科技公告稱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明,超華科技虛假確認廢料銷售收入277.05萬元,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利潤總額虛假記載。虛增利潤總額佔超華科技當期利潤總額的28.01%,虛增淨利潤佔超華科技當期合併淨利潤的23.71%。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超華科技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據厲健介紹,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顯示,原告黃女士來自重慶,索賠金額為11.88萬元,廣東證監局對超華科技作出行政處罰,超華科技構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原告損失與超華科技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原告買入股票未受系統風險影響,梁健鋒作為時任董事長,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一審判決超華科技賠償原告黃女士損失9.97萬元(包括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等),梁健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認為,超華科技虛增利潤屬於典型的虛假陳述行為,根據一審判決結果,黃女士實際獲賠比例約84%,雖然一審判決還沒有生效,但對後續案件具有積極指引意義,提醒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依法索賠挽回損失。

據瞭解,超華科技委派的律師在庭審中表示超華科技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理由是:(1)超華科技違規涉案金額不重大,對投資者的損失不產生重大影響;(2)超華科技違規期間,中國股市經歷了2015年股災,2016年熔斷等,投資者損失由這些系統性風險所致,而非超華科技的違規行為。

而投資者方面的律師並不認可這一說法。臧小麗認為,虛增利潤是性質惡劣的虛假陳述行為,被證監會處罰說明違法涉案事項重大,在超華科技2014年利潤中,有約25%的數據是虛假的,該虛假信息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也足以影響股價,達到重大性標準;超華科技抗辯的熔斷機制、2015年股災因素對本次參與訴訟的投資者沒有影響,中國股市也沒有發生被告所說的系統性風險。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未採納超華科技的抗辯觀點,法院認為超華科技虛增利潤的行為足以且已經對投資者的交易產生了誘導,在本案中屬於重大事件。2016年1月8日起,我國證券市場走勢整體趨於平穩,未見大範圍的異常波動,大盤不存在系統風險因素。超華科技主張在本案中扣除系統風險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超華科技案以外,廣州中院曾審理過多起同類的投資者索賠訴訟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勤上光電案、美達股份案等,法院均支持了投資者的索賠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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