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帳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兩招教你破解其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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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各種交易習慣和發票控稅意識的淡薄,許多公司都有在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的現象。在國地稅合併後,如果不處理和清理沉澱在賬上多年的“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將會導致今後稅務稽查的風險。因此,合法處理企業賬上的“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顯得尤為重要。

公司賬上長期掛

公司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的幾種情況

實踐中,公司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的主要原因與以下幾種情況:

1、股東從公司提取現金應對平常的送禮支出或行賄支出而導致的“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

2、股東從公司提取現金購買車輛、房屋而導致的“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

3、股東從公司提取現金用於家庭生活消費開支支出而導致的“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

4、股東從公司借出資金用於公司的購買支出,還沒有向供應商索取發票來公司報銷而導致的“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

公司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的涉稅風險

1、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2、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公司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其未歸還的資金視同企業無償給股東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按照6%依法繳納增值稅。

公司賬上長期掛

化解公司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的策略

1、如果股東從公司提取現金應對平常的送禮支出或行賄支出或股東從公司提取現金用於家庭生活消費開支支出而導致的“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則應採取以下策略化解:

第一,如果公司賬上有未分配利潤,則進行利潤分配,代扣20%的利潤分配個人所得稅,然後,用公司應支付給股東的稅後利潤抵減“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賬務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分配給股東利潤

貸:應付利潤——股東

同時,

借:應付利潤——股東

貸:“其他應收款——股東”

第二,通過減資的法定程序消化“其他應收款——股東”的涉稅風險。

(1)減資的法律程序

《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第一,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二,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減資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3)個人減資的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

貸:其他應收款——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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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從公司借出資金用於公司的購買支出,還沒有向供應商索取發票來公司報銷而導致的“其他應收款——股東”科目的化解之策。

第一,股東必須向已經發生購買支出的銷售方或供應方索取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來財務報銷;

第二,如果股東已經發生的購買支出,由於追求價格低而不索取發票導致無稅前扣除憑證的,則應向原來的供應商支付稅而補開、換開發票財財務報銷;

第三,如果股東已經發生的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屬於因開票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中第(1)項(2)項、第(3)項為必備資料。


作者:肖太壽,以上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如有不妥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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