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時,如何分配其財產?

隨著經濟下行,信貸機構的不良貸款率及借貸糾紛的數量均激增,逾期貸款清收是目前多數信貸機構面臨的重大問題。一般來說,在逾期貸款清收的過程中,一旦非訴手段無法清收回來借款,信貸機構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在勝訴之後如果債務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信貸機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信貸機構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如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是目前很多信貸機構關心的問題。接下來,本文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此問題進行闡述。

當遇到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形時,無非就是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另外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這兩種不同的情況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們分別闡述在這兩種不同的情況下,法院如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進而提示信貸機構在面臨不同的情形時應當採取什麼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

一、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

當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款分配,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第二款規定:“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條的適用雖然並沒有註明“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這一條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實踐中,第88條適用的前提條件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例如在2013年出臺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2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針對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的23個突出問題做出的解答中認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執行規定》第88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雖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但尚在經營。”

注:需要注意的是,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的處理原則是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這裡不需要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組織或企業法人,即無論被執行人是前述何種身份,當其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分配及處置原則是一樣的。

二、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

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與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情況,在處理起來適用的法律和處理原則完全不同,因此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人,首先應當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還是企業法人,然後再針對不同的情況,考慮不同的應對措施。

區分以下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1、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指非法人組織),按照《執行規定》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510條的規定適用參與分配的規定。

2、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且符合《執行規定》第96條規定條件的,參照《執行規定》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處理;不符合《執行規定》第96條規定條件的,依照《執行規定》第89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3條至516條的規定也需要參照執行。

這裡我們是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大背景下展開的分析,對於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按照第一部分的分析,無論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還是企業法人,案款均是按照“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的原則進行分配。但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與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情形不同,執行過程中,分配和處置的方式也不同。

下面我們分別展開論述:

(一)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指非法人組織),按照《執行規定》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510條的規定適用參與分配的規定。

1、什麼是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根據但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法院因執行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一種財產分配方式。參與分配製度本質上體現了債權平等原則,在確保執行效率的同時,儘可能實現債權的平等受償,是一個強調個別執行,效率優先的制度。

2、適用參與分配製度的主體範圍

根據《執行規定》第90條的規定,參與分配製度原則上只適用於公民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等。但根據《執行規定》第96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所以在符合上述96條的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可以參照參與分配製度,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3、申請參與分配需具備的條件?

根據參與分配的定義可以看出,申請參與分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

企業法人資不抵債時,可以依據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實施破產還債。而公民和其他組織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不能實施破產還債,為了保證各債權人的權益,只能准許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為多數

如果被執行人的債權人只有一個,即使被執行人已經資不抵債,也不會存在其他債權人來參與分配。因此,只有在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時,才可能發生參與分配的問題。

(3)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或者已轉換為金錢債權

如果申請執行人依據法律文書要求被執行人交付特定物,為法律文書所指定的行為等,只能由申請執行人獨佔,其他債權人不能參與分配。

(4)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參與分配只發生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足夠清償全部債務,那麼就不存在參與分配的情況,債權人各自拿走各自的份額就是了。那麼,是否需要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舉證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以及如何證明?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

(5)申請參與配的債權人必須已經取得執行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也就是說,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時必須是其債權已經被相關法律文書固定下來,這裡的執行依據包括,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以及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等。

(6)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執行程序的開始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之後。財產執行終結主要是指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由人民法院交付給申請執行人。

4、債權人如何申請參與分配?

(1)債權人提出參與分配的申請

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根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2)主持分配的法院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經主持分配的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參與分配條件的,並提供了有效的執行根據,可決定接受其參與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許債權人參與分配後,著手實施分配,具體包括:

①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將標的物轉化為金錢。

②通知債權人申報權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其債權並且要附有計算表。

③申報期限屆滿後,主持分配的法院著手編制分配表。法院編制分配表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清償順序確定分配的順序,以及確定分配數額。

④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5、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6、參與分配的清償順序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後,就執行所得在各債權人之間的清償順序如下:

(1)執行價款優先清償執行費用;

(2)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3)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7、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

按照《執行規定》第91條的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根據該規定,先查封的法院原則上獲得了執行標的處置權,實踐中,經常出現同一被執行人在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均為被告或被執行人的情形,也就經常出現對被執行人所有的某一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在申請對查封財產進行執行時,該查封財產已被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其他法院在訴前、訴中、申請執行前或者仲裁前、仲裁中以及在執行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的情形,如果先查封的法院待遇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將會導致優先權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遲遲得不到實現,針對此問題今年的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批覆,該司法解釋將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批覆》規定: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8、最先查封的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權?

最高法院《執行若干問題規定》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有人認為該條規定確立了保全申請人的優先受償順序,其實不然,首次查封的債權人頂多享有的是程序性的優先權,而非實質性的優先權,該條規定僅是常態化的適用和非常態化的適用兩種情形。

即在正常狀況下,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參與分配製度不會啟動,這時候,就按照各申請人的查封順序進行依次受償;在被執行人財產實力沒有達到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參與分配製度可啟動,且各債權人向首次查封的法院申請了參與分配,這種情況下,除擔保物權等優先權外,同一順序債權按比例受償。

因此,在執行參與分配程序中,保全申請人並不能因保全查封在前就優先受償。執行參與分配程序其設置初衷就是在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維護諸多債權人的利益,最終讓相同順序的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如果承認保全申請人的優先受償順序,有違參與分配製度設計的初衷。

(二)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

1、參照適用參與分配製度

《執行規定》第9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由此可見,當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如果符合“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的情況時,參照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參照適用參與分配製度。

2、申請破產

《執行規定》第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即不符合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的情形時),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如果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的,執行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另外,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1)申請破產的主體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企業破產的主體既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而這裡所說的債權人不僅包括借貸關係中的債權人,還包括其他基於合同關係而形成的債權人以及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應收和應付關係的其他人員。

(2)申請破產的時間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可以申請企業破產,而不一定是在執行程序中。也就是說申請企業破產不必取得執行依據,才能向法院申請,只要發現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3)管轄法院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與受理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5)通知債權人及破產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6)債權人申報債權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報債權期限內,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付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7)債權人會議召開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成員,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並對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8)破產財產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3、執行法院移送破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發現企業法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時,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被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動到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1)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按照破產程序處理。

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按照破產程序處理。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2)當事人不同意移動破產或者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按照執行程序處理。

當事人不同意移動破產或者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三、律師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信貸機構作為債權人,在遇到債務人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形時,首先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首先要了解債務人及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做到“知己知彼”

例如要了解並分析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務人是否還存在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對否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抵押權等優先受償權、其他債權人是否已經將債務人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等。

(二)如果其他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分以下幾種情況考慮:

1、如果債務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首先要儘快取得執行依據。

(2)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麼依據已經取得的執行依據,儘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已經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財產要申請輪候查封。因為依據《執行規定》第88條的規定,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3)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麼依據已經取得的執行依據,儘快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另外,如果信貸機構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等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如果首封法院在首封之日起60日內沒有發佈拍賣公告或進入變賣程序,那麼要及時向我方執行案件受理法院申請移送執行,申請將案件移送到我方執行案件受理法院進行執行分配。

2、如果債務人是企業法人

(1)如果債務人是企業法人且存在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的情況,那麼依據上述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儘快取得執行依據,對於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依據已經取得的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輪候查封;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依據已經取得的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2)如果債務人是普通的企業法人(即不存在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的情形),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儘快取得執行依據,再依據取得的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輪候查封;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則不必等到取得執行依據,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申請破產。如果被執行人已經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那麼可以在申報債權的期限內積極申報債權。

當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的不同,在實踐操作中可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情況,本文僅對共性的東西進行分析和探討,不能涵蓋之處,敬請諒解。

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時,如何分配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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