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游購名表未申報被罰 顧客告旅行社:未盡提示義務

歐洲遊購名錶未申報被罰 顧客告旅行社:未盡提示義務

參加歐洲多國遊旅行團,購買奢侈品未申報遭境外海關罰沒,消費者認為旅行社未盡提示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部分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鄧某接受某旅行社安排的歐洲多國遊服務。旅行中,鄧某在瑞士購買某品牌手錶一塊。當日,旅行團在離開瑞士進入歐洲另一國境內時,鄧某未申報所購買的手錶,後該手錶被該國海關沒收。

回國後,鄧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院認為,鄧某系申報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其未依法申報,應當承擔因此違法行為而產生的不利後果,故要求旅行社承擔全部損失顯然不妥。旅行社作為熟知當地法律和風俗的旅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鄧某在購物及通關過程中的潛在財產損失風險進行必要提示,旅行社未有效履行該義務,故應對鄧某因所購手錶被罰沒而產生的財產損失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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