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體檢查出女方有HIV,法律規定要保護病人隱私,你感覺醫生應該暗示男方麼?

防病勝於治病


婚檢的目的不就是雙方要開誠佈公,將體檢結果給對方看嗎?因為有一些特殊的疾病,可能不適合生育,生出來後代會出現畸形,發育不良等等。所以,需要做婚前,排除這些疾病。

如果婚檢查出女方有HIV,按照我國的艾滋病防治條例,醫生只能夠告訴患者本人,並不能明示或者暗示的告訴患者的伴侶,這確實是一件非常為難的事情,目前的法律只強調了保護患者的隱私權,並沒有考慮患者的性伴侶。

現在年輕人,婚前同居已經很常見了,女方有艾滋病,說不定男方已經被感染了,如果是這種情況,那真的是非常糟糕的,萬幸的是,艾滋病雖然不能治癒,但是目前的藥物已經基本可以控制症狀,患者可以長期的生存。

如果女方在明知自己有艾滋病的情況,沒有將並且告知另一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他人患病,根據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這種情況屬於惡意傳播艾滋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作為醫生,按照目前的法律,我們只能講病情告知患者,並且向患者普及艾滋病知識,建議患者將病情告知自己的家人以及性伴侶,希望以後的法律能夠更加人性化,能夠進一步保護艾滋病伴侶的權益。


普外科曾醫生


兩個人去婚檢,難道彼此不應該主動給對方看婚檢結果嗎,何必需要醫生來告知或者暗示?雙方婚檢前應該約定,婚檢結果彼此公開,有疑問兩個人一起去問醫生。如果婚檢後都是自己看自己結果,而不去主動告訴對方自己結果,那和自己去體檢有什麼區別?

以我接觸HIV感染者的經驗,絕大部分感染者在獲知自己感染HIV後,都會想到如何避免傳染給他人,首先想到對自己配偶、性伴侶或者戀愛/結婚對象如何交待,如果是準備結婚的,絕大部分人會如實告知對方,主動分手。

如果HIV感染者在婚檢後知道自己感染了,選擇了主動分手,沒有結婚,那麼男女之間沒有婚姻關係,但是醫生把女方的感染情況直接或者間接告訴了男方,那麼男方一旦洩露出去,醫生和其所在醫療機構就需要承擔違法的責任。

保護感染者隱私的目的是避免感染者遭受歧視,保護感染者正當的入學、共組、婚姻權利,目的是鼓勵感染者早發現早治療,而感染者接受了抗病毒治療後,病毒載量都可以實現檢測不到,也就沒有傳染性了,這樣對於其他人也會有很好的保護。

相反,如果感染者因為擔心洩露隱私或者擔心遭受歧視不敢去檢測,不能獲知自己感染狀態,可能就很難主動收斂自己的行為,得到不治療的感染者會長期保持傳染性,這樣更容易保持對其他人的傳染威脅。

看到之前的回答還是有爭議,可喜的是我們醫生的回答都是有理有據的,站在法律和人性的角度討論問題,也很客觀。而法律界的人士在討論的時候,更多從法律層面解讀,也都沒有問題。但是還是一些人只是從保護未感染者角度來看問題,從道德層面來指責醫生,認為醫生為HIV感染者保護隱私,是犧牲了其他人的知情權,是不道德的。

隱私權和知情權都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果要求醫生違法法律,去維護一部分人的利益,並且說如果不告知丈夫,就是不道德,違反醫德,一個公然違法的醫生,何談醫德。洩露感染者隱私,首先是違法的事情,傷害了感染者隱私,才是更不道德的。


感染科李侗曾


這個問題實際上回答起來很簡單。不管是女方還是男方,被確診為hiv感染,醫生能有的權限只能告訴當事人,而不能夠通過暗示或者其他方式告訴她的性伴侶,一旦被告知了,那叫洩露隱私,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這個問題又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現實的問題是如果這個感染了hiv的人,不告訴他的性伴侶而偷偷摸摸的進行治療,而且還保持有性關係的話,那麼他的性伴侶是最可悲的,因為很有可能通過長期的性關係被傳染上艾滋病的。一旦被傳染上了艾滋病,就相當於得了一種有傳染性的慢性病,需要終身服藥。事實上,這樣的情況大有人在。

我們國家現在以每個月5000左右的新發hiv感染者的速度快速的增長,而且這些新發的感染者主要是年輕人,是性活躍期的人,那麼就有可能進一步加劇艾滋病的傳播,如果我們不進行合理干預的情況艾滋病的疫情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遏制。

已成為hiv感染者有義務接受抗艾治療,也有義務把自己的病情告訴自己的性伴侶,讓自己的性伴侶前去醫院檢查。而且最好能夠和自己的性伴侶坐下來談一談未來怎麼辦?

我希望能夠國家立法,如果hiv感染者不把自己的病情告訴自己的性伴侶,而仍然和自己的性伴侶發生性關係,把hiv傳染給對方的話,要負嚴重的法律責任。


皮膚科徐宏俊醫生


檢查出女方有HIV感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對於十六週歲及以上,需要告知感染者本人即可。

醫生有無義務告知或者暗示男方?

沒有義務。

對男方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是的。但是醫生有責任對於感染者確診後的首次諮詢進行必要的諮詢和指導。

醫生會語重心長的對感染HIV的女方說,艾滋病病毒的傳播可以通過性接觸、血液途徑及母嬰傳播。因此,您的男朋友就有感染艾滋病的風險。

國家艾滋病防治條例裡也規定了您有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告訴您男朋友和性伴侶的義務,您肯定不希望他也得了這個病,所以應該讓他儘快也來醫院做個檢測。

只有檢測後,我們才知道他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如果沒有感染,我們要想辦法保護他不要感染;如果他已經感染了,我們就一起想辦法怎麼能夠健康生活。

作為女方肯定擔心把您感染的事情告訴他後,他會不會離您而去?可是如果隱瞞男方,即使結了婚,您的生活中也會有壓力,今後的檢查、治療都要偷偷摸摸的,遲早也會被他發現的。

知道自己感染,卻不告訴配偶、男朋友、性伴侶,女方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知道自己感染還傳染給別人,依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無論是女方家人還是外人,都屬於故意傳播,是違法行為。

及時把自己感染男方的好處呢?不僅可以保護男方不要被傳染,也可以得到他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這對於您以後的檢查、治療以及獲得其他醫療衛生服務都是很大幫助的。

如果女方還有顧慮怎麼辦?

徵得女方的同意,醫生可以協助她,選擇一個合適的地點,醫生告訴男方女方感染的情況。當然,女方的信息和相關資料都是保密的。

女方查出艾滋病,需要繼續接受檢查和正規的治療。

除了女方的男朋友及早檢測有無艾滋病,採取安全性行為也是必需的,每次性生活一定要堅持正確使用避孕套,這樣才能保護愛人不得艾滋病。


付虹醫生


即將步入婚姻的兩個人,如果其中一個人檢查出了hiv,法律有明確規定不準洩露病人的隱私,可是男方又是患者即將結婚的對象,如果不告訴男方那麼是否屬於欺騙行為?

在男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女方檢查出來hiv,醫生該怎麼辦?

其實在中國的《婚姻法》當中就有提到,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禁止結婚的,這些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中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精神病。

而hiv剛好是傳染病當中的一種,所以如果在婚前發現預防感染有hiv,那麼可以在婚檢單上寫上:因檢查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建議在治療之後考慮結婚,醫生可以不用直接告訴患者病症。

在艾滋病防治條例當中規定,沒有經過本人或者監護人的同意,任何單位都不得公開患者的隱私,但是與患者有利害關係的特定人除外。

患者在知道自己患病之後,也有義務把相關病情告知伴侶。


KK健康


如果婚檢一方查出HIV感染,根據法律要求,醫生無權將實際情況透漏給婚檢的另一方。這牽扯到感染者的個人隱私問題。

遇到這種情況,根據法律來做顯然是沒有問題的,暫且撇開法律,談一下人性。作為醫生,個人認為,應當告知女方實際情況,並追尋女方既往是否知曉自己的情況,是否已接受正規治療。

醫務工作者應勸導感染女性將實際情況如實告知男方,已經到了婚前體檢這一步,雙方的感情基礎自然不必說,通曉事理的女性此刻應該都不會希望自己的丈夫也感染HIV,甚至自己的下一代也出現什麼問題。遇到此類事情,女方最正確的做法是正面面對問題,積極接受治療,使自己不具備傳染性,這樣既可以不傳染給自己的伴侶,又可以坦然地進行備孕、妊娠、生育等一系列問題。

如果隱瞞真相,要知道,一個謊言說出口,後面需要一百個謊言來彌補,整天擔驚受怕,給身心造成極大創傷,對另一半的傷害亦非同小可。最終難以收貨美滿的婚姻和幸福的家庭人生。


劉華放大夫


我們在進行孕前檢查的時候,出現乙肝,梅毒,艾滋陽性的情況每年都會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單獨通知當事人也就是女方,如果男方有陪同,我會讓他在診室外面等候。

傳染病陽性需要上報到疾病控制中心,疾控中心會通知病人進行復查,如果複查還是陽性,那麼就確診後建立檔案,錄入電腦。

醫生並沒有權利對其他人洩露艾滋病患者的信息,這樣做也是違背職業道德的。但是醫生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我一般會告訴她們,下一步應該是去疾控中心複查,另外是否要告訴你家人,這個你一定要考慮好。至於後來她們是否真的告知了家人,這個我們就無法干涉了。


婦產科女司機


此問題絕對令人揪心!

一方面是患者的隱私權,一方面是患者另一半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在二者之間,任何有良知的醫生都會感到左右為難:一方面是職業操守和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是良心和道德的拷問!

但筆者以為,不應當把這艱難抉擇的任務推給醫生,因為醫生只負責檢查,出具報告給檢查者,並沒有義務和權力將患者的信息公開,因為《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將就診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而且《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還規定,洩露患者隱私或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其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你讓醫生怎麼辦?而且大家都知道,一旦出了問題,醫院是不可能站出來替醫生擔責的,醫生也是普通人,也一樣“上有老,下有小”,如果沒有了工作,生活怎麼辦?

實際上,作為準備一起共同生活一輩子的兩個人來說,雙方應當具有忠實的義務,應當為對方著想,患者本身才是那個最應該將患病情況告知對方的人,《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患者應當及時“將感染或發病的事實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所以,為了對自己負責,婚檢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必須不能把命運繫於他人之手,出於公平起見,雙方應當約定,要求醫生當著大家的面將體檢結果說出來,或者約定體檢報告互相檢閱,這才是治本之舉!


打虎拍蠅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醫生必須保護患者隱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這是醫生在行醫的最高準則,醫生必須遵守這些準則。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也寫明: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所以醫生是不可能暗示男方的,因為法律不容許。記得去年有個類似的報道,說的就是女方患有艾滋病,婚前檢查的時候查出來的,但是醫院並沒有告知男方,結婚後男方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後來男方把醫院告上了法庭,結果敗訴了,因為醫院並沒有違法法律規定,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艾滋病人不能結婚。可想而知這個男人有多倒黴。

但是法律也同時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也就是說女方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因為她沒有告知的對方,也沒有在跟男方接觸期間採取安全措施,致使男方感染了艾滋病毒,她是有責任的。她的這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是及其不道德的。


對於男方來說即便追究到了責任又能挽回什麼呢?生命健康權和隱私權究竟哪個更重要?孰輕孰重?孰是孰非?


絮絮又叨叨


在頭條看到了一則妻子傳染給丈夫的新聞,兩人結婚時去婚檢,婚檢機構已查出女人有艾滋病,但未告知丈夫,導致結婚後丈夫被無辜傳染。這個女人明知道自己有病,仍然去結婚。婚檢機構沒有告知男人是不是也有嚴重的責任?患了艾滋病的人有隱私權,不能公佈,那麼健康人的安全怎麼保障?象這種結婚都不去提醒,而是聽之任之,那麼普通人的兩性關係更加不知道對方是否有艾滋病。一些患者如想報復社會,或者視別人的健康為兒戲,傳播疾病就非常容易。防艾僅靠這些患者的道德品質、自我約束,太不靠譜了。普通人識別患者更不可能。我想說,一、究竟是患者的隱私權重要還是更多人的健康重要?為什麼艾滋病患者還能結婚?甚至準備生小孩?二、婚檢機構已查出為什麼不能告訴相關人員?三、為了讓患者積極治療、避免歧視,不公開隱私,是有些道理,但一旦發現這些患者有傳播的案例,法律層面是怎麼處理的?這個應該涉嫌謀殺了吧?難道這種故意傳播、謀害健康人、報復社會的患者還要維護他們的隱私權?四、沒有傳播的患者有沒有進行過教育?有沒有把故意傳播的責任、刑罰講清楚?五、有些人是人性本惡,找性伴侶或買春都很容易傳播。那麼怎麼對這些患者監控,不讓他們故意傳播,有無具體辦法?六、法律層面因維護患者的隱私權而導致健康人被傳染了,這些無辜被害的人怎麼辦?沒有一定的安撫、賠償辦法出臺,那麼這些被害人將是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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