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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本應遵紀守法,改過自新,但陳某某不思悔改,9月28日,歙縣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對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執行部分,對其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7年9月,陳某某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身份,沒有認真反省自己的罪行,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被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各三次。之後,2018年7月在參加收監執行警示教育學習後,仍然違反規定擅自外出遊玩。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本應遵守緩刑監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其多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且在被三次書面警告後仍不改正,擅自外出,其行為違反了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故對歙縣司法局提請對陳某某撤銷緩刑的建議予以支持,並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釋法
判處緩刑,並不意味著在考驗期內不再違法犯罪就沒事。判處緩刑的人員在社區矯正期內,應當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和教育,若在緩刑期間未經審批而長期外出,也將面臨著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後果。
文字 丨錢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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