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容易出現哪些常見問題?該如何避免?

日常生活中,難免發生借貸關係,但是,一旦發生糾紛,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所以,你知道民間借貸中容易出現哪些常見問題??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民間借貸容易出現哪些常見問題?該如何避免?

一、未約定利息,會被視為無息

【案例】:王某借給張某20萬元,用於購置婚房,但雙方在合同上並未約定借款利息。一年約定期滿,張某為按時歸還20萬元,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歸還20萬元,並按照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最後,法院判決張某歸還本金。

【解釋】:如果借款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211條相關規定,應視為不計利息。

民間借貸容易出現哪些常見問題?該如何避免?

二、年利率最高為36%,超過部分屬於高利貸,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王某借給張某2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38%,一年後,王某要求張某歸還本息共計27.6萬元。張某不服,上訴至法院,最後法院判決,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不予支持,24%—36%的部分由二人自主協商確定。

【解釋】: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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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見證人在借款人處簽字,認定為共同借款人

【案例】:王某經丁某、李某介紹,借給張某20萬元,簽訂合同時,作為見證人的丁某、李某也在借款人粗簽了字。約定期滿,王某起訴張某,要求張某歸還欠款的同時,丁某、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丁某、李某辯稱自己是見證人,而非擔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認為,丁某、李某在借條借款人處簽字,均應為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解釋】:在民間借貸中,如果在借款人出簽字,就會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如果想證明自己是見證人,要明確註明見證人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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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貸雙方可依法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

【案例】:王某借給張某20萬元,二人約定管轄法院為黃島區法院,一年期滿,王某起訴至李滄區法院,要求張某償還債務。李滄區法院認為,二人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為黃島區法院,且合同簽訂地點在黃島區,所以本案應移交黃島區法院辦理。

【解釋】: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間借貸容易出現哪些常見問題?該如何避免?

以上幾點你瞭解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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