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深度税评:关于税总【32-33】号文的最全面分析

解读 | 四大深度税评:关于税总【32-33】号文的最全面分析

本期导读: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32号、33号文件(以下分别简称32号文1、33号文2),就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下调增值税税率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两项措施的有关事宜作出通知。相关文件均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本次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几何,还看国际四大会所的深度锐见,CFO智库为您整理了精华内容,供各位参考。

注:

1 财税[2018]32号文: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45/content.html

2 财税[2018]33号文: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5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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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Deloitte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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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文要点

下调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下调农产品扣除率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下调为10%;

  • 然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下调出口退税率

  •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6%;

  •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0%。

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和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注:货物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销售跨境服务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适用以下过渡性规则:

  • 外贸企业:购进时已按17%或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执行调整前(即17%或11%)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6%或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6%或10%的出口退税率;

  • 生产企业:仍执行调整前(即17%或11%)的出口退税率。

33号文要点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而此前,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别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和80万元及以下。

明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限及进项税处理

由于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上述50万元或80万元标准从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年应税销售额仍低于500万元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新规影响分析

增值税税率下调

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举措意图在总体上降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在欧盟等地区面临增值税税率上调预期的背景下,降低税率将提升中国增值税体系的国际竞争力。

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后,相关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适用税率总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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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值得注意的是,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新闻稿仅提及了对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下调。32号文明确,目前适用17%和11%税率的所有应税行为和进口货物从5月1日起都将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因此新闻稿中未提及的行业,如贸易零售业、租赁服务及不动产销售等,也将受到税率下调的影响。

此次税率下调并未涉及目前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服务行业,这些行业将继续适用6%的税率。我们预计近期内该档税率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而言,应尤其关注新税率起始适用时点的影响。虽然32号文并未提及,但根据一般原则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行为即应适用新的税率,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必会与商业实践中的收款时间或财务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时间重合。例如,在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可能发生于货物发出的当天,滞后于收款时间;而在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到预收款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早于相应的服务提供和收入确认时间。因此,有关纳税人应注意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其税率适用作出准确判断,避免合规风险。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可以考虑对交易时间作出合理安排,以充分享受减税优惠。

除下调增值税税率以外,32号文对出口退税率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也作了同步调整。对于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而言,若该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其适用税率(例如适用13%或15%退税率的货物),则其出口退税率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列;然而,由于货物适用税率的下降,这类企业在计算出口退税时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可能会有所降低,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

统一并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并允许仍低于该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于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简易的计税方法,降低企业税收管理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统一全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年应税销售额高于5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税销售额高于8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审慎权衡转换计税方式的利弊,以决定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转登记时该纳税人仍有留抵的进项税额,则须做转出处理,成为企业需要承担的税务成本。

从供应链的角度,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关注其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转换带来的影响。若其供应商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上述企业未来将无法从该供应商处取得按16%或10%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减少。

留抵退税政策

除下调增值税税率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外,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明确了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一次性退还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然而该项政策在32号和33号文中未予体现。预计财税部门将后续发布该项政策的有关文件,明确具体的执行办法。

建议

由于32号和33号文的执行日期都是2018年5月1日,企业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相关企业应尽早着手评估新政策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在商业安排可行的情况下,采取相应行动,以充分享受政策利好:

  • 在销售环节,若含税售价不变,则销售方一般会倾向于推迟交易,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或以后,从而适用更低的税率。因此,相关企业应及时梳理其销售业务,评估修改销售合同或有关交易安排的可行性并据此进行实施。同时,企业应重新复核新税率下的商品价格,评估实施调价的必要性,以平衡保持商品价格竞争力和享受低税率利益的需要。

  • 在采购环节,若含税售价不变,则采购方一般会倾向于提前交易,尽可能在5月1日前取得按高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便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相关企业可据此考虑对采购交易进行合理安排。

  • 对于目前适用17%或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也为17%或11%货物,相关出口企业应充分考虑过渡期的影响。

  • 对外贸企业来说,应避免出现按较高税率购入货物,而按较低税率计算出口退税的情形。因此,若购入适用17%或11%税率的货物,则相应货物应尽量在7月31日前完成报关出口;若预期无法在7月31日前完成报关出口,则企业应尽量安排在5月1日以后购入相关货物。

  • 对生产企业来说,应尽量争取在7月31日前完成相关货物的报关出口,以适用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 从合规管理的角度出发,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内部系统设置,做好发票管理和增值税核算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以保证从采购到销售端,从订单、发票到会计核算等均可支持相关税率的变化。例如,出口企业应确保在5月1日以后,其财务系统中有关的适用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设置都能得到及时更新,以实现出口退税核算的准确性。

  • 对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商业计划,综合衡量转登记可能带来的成本(如流失仅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的客户)与收益(如较低的税务管理成本),从而选择最为有利的纳税人身份和计税方法。一旦确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选择合适的转登记时间点,尽量确保在转登记之前有关的进项税额已得到充分抵扣,避免因转登记产生的进项税转出成本。

毕马威KPMG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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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消费者毫无疑问会对降低增值税税率持欢迎态度,特别是货物主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低至16%,这一举措可能被认为是政府拟将增值税现行的三档税率(即6%、11%、17%)减少至两档税率的第一步。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内容,6%这一档税率未发生变化,因此在这一时点上预计未来增值税只有10%和16%两档税率还为时过早。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合理推断这是减少现行适用增值税税率档数的过渡步骤。

重要的是,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分别降低至16%和10%会对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但大多数问题仍有待在未来几个月公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税务官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否则将造成执行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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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PWC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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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此次调整前后不同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税率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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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1%相应调整为10%。此外,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及重要地位,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一直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给予特别规定。例如在2017年取消13%增值税税率后,销售农产品适用11%税率,为了保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时抵扣力度不变,当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在依据11%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还可以“加计2%扣除”,以确保抵扣金额在农产品税率降低后不发生变化。

32号文延续了这一规定。尽管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10%,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仍可以在10%的基础上“加计2%扣除”,即以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出口退税率相应调整

税率降低的同时,32号文也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相应调整:

  •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此外,一些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32号文并未调整这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针对出口企业跨5月1日前后的跨期业务,32号文根据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原理的不同,分别给予了过渡性安排。生产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税率的货物或者跨境应税行为,依旧按照17%或11%计算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税率的货物或者跨境应税行为,如果购进时销售方已按照17%或11%税率缴纳增值税,外贸企业依旧按照17%或11%计算出口退税。

跨期业务涉及的待明确问题

除上述出口退税规则外,32号文并未给出其他跨期业务的过渡政策。在32号文生效后,其他文件对税率有不同规定时以32号文为准,但由于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的情况多种多样,因此尚有许多问题需等待后续文件明确。如:

  • 在5月1日前开始、延续到5月1日后结束的经济业务,应如何适用税率。我们建议,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确定跨期业务的适用税率。

  • 跨期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我们建议,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已适用原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如果在5月1日之后需开具发票,仍应允许纳税人按照原税率开票。相应的,如果因退货、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也应适用原蓝字发票的税率。

  • 5月1日前已购入货物并按照原税率抵扣进项税额,5月1日后适用新税率对外销售,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建议,如果购物时原销售方已按照原税率缴纳增值税,则不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 5月1日前,已按照原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发生用途改变需转出进项税额时;或者5月1日前购入固定资产时不得抵扣、之后发生用途改变从而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计算需转出或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一步明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33号文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这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与提供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一致。33号文同时规定,如果工业企业因超过原50万元标准、商业企业因超过原80万元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为“可转回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此条规定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一些待明确问题,如:

  •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在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时,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33号文执行后,上述分别计算的规定是否继续保留,值得相关纳税人留意。

  • 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应税行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退货、折让时,应如何处理。

  • 33号文规定,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不同情况,是否会针对进项税额的具体转出方法做进一步细化。

注意要点

目前,距离5月1日仅剩余20多天,我们建议增值税纳税人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如下应对工作:

1. 财税部门将继续发布后续文件,对降低税率和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中的操作问题进行明确,纳税人应密切关注。

2. 增值税税率调整将对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利润等一系列财务指标产生深远影响。相关纳税人应合理测算上述影响,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处理跨期业务,考虑是否对现有合同条款进行修订,重新议定价格条款,并适时调整业务系统和核算系统。

3. 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过渡政策,在过渡期内完成相关货物的出口或完成跨境应税行为,以适用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4. 可转回企业应充分行使33号文赋予的选择权,依据自身盈利水平、上下游纳税人情况等因素,选择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安永EY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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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实施上述三项改革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获益。

从增值税税制结构的角度来看,上述部分改革措施涉及到中国增值税税制结构设计和变化,同时我们也预期这些变化将为后续增值税立法奠定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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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的是,上述改革措施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例如,税负的降低也会体现在商品零售价格的降低)。同时,对于纳税人,如希望从这些变化中切实获益,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和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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