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深度稅評:關於稅總【32-33】號文的最全面分析

解讀 | 四大深度稅評:關於稅總【32-33】號文的最全面分析

本期導讀:

2018年4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財稅[2018]32號、33號文件(以下分別簡稱32號文1、33號文2),就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今年5月1日起下調增值稅稅率和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兩項措施的有關事宜作出通知。相關文件均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本次增值稅改革對企業的影響幾何,還看國際四大會所的深度銳見,CFO智庫為您整理了精華內容,供各位參考。

注:

1 財稅[2018]32號文: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45/content.html

2 財稅[2018]33號文: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5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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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Deloitte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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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號文要點

下調增值稅稅率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下調農產品扣除率

  •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下調為10%;

  • 然而,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下調出口退稅率

  •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6%;

  • 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0%。

對於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和銷售的跨境應稅行為(注:貨物出口以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銷售跨境服務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適用以下過渡性規則:

  • 外貿企業:購進時已按17%或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仍執行調整前(即17%或11%)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6%或10%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6%或10%的出口退稅率;

  • 生產企業:仍執行調整前(即17%或11%)的出口退稅率。

33號文要點

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

將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而此前,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分別為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和80萬元及以下。

明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時限及進項稅處理

由於年應稅銷售額已達到上述50萬元或80萬元標準從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年應稅銷售額仍低於500萬元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新規影響分析

增值稅稅率下調

下調增值稅稅率的舉措意圖在總體上降低相關商品和服務的稅負,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在歐盟等地區面臨增值稅稅率上調預期的背景下,降低稅率將提升中國增值稅體系的國際競爭力。

此次增值稅稅率下調後,相關增值稅應稅行為及其適用稅率總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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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體包括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值得注意的是,3月2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新聞稿僅提及了對製造業,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下調。32號文明確,目前適用17%和11%稅率的所有應稅行為和進口貨物從5月1日起都將適用調整後的新稅率,因此新聞稿中未提及的行業,如貿易零售業、租賃服務及不動產銷售等,也將受到稅率下調的影響。

此次稅率下調並未涉及目前適用6%增值稅稅率的服務行業,這些行業將繼續適用6%的稅率。我們預計近期內該檔稅率發生變化的可能性不大。

對於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而言,應尤其關注新稅率起始適用時點的影響。雖然32號文並未提及,但根據一般原則認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或之後的應稅行為即應適用新的稅率,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必會與商業實踐中的收款時間或財務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時間重合。例如,在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可能發生於貨物發出的當天,滯後於收款時間;而在提供租賃服務時,收到預收款即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早於相應的服務提供和收入確認時間。因此,有關納稅人應注意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其稅率適用作出準確判斷,避免合規風險。另一方面,納稅人也可以考慮對交易時間作出合理安排,以充分享受減稅優惠。

除下調增值稅稅率以外,32號文對出口退稅率和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扣除率也作了同步調整。對於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而言,若該貨物的出口退稅率低於其適用稅率(例如適用13%或15%退稅率的貨物),則其出口退稅率不在此次調整範圍之列;然而,由於貨物適用稅率的下降,這類企業在計算出口退稅時的當期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可能會有所降低,從而對企業利潤產生積極影響。

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

統一併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並允許仍低於該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利於讓更多的納稅人享受簡易的計稅方法,降低企業稅收管理成本,促進中小微企業的發展。同時,統一全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也有利於提高稅務機關的徵管效率,降低徵管成本。

年應稅銷售額高於50萬元但低於500萬元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以及年應稅銷售額高於80萬元但低於500萬元的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應審慎權衡轉換計稅方式的利弊,以決定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轉登記時該納稅人仍有留抵的進項稅額,則須做轉出處理,成為企業需要承擔的稅務成本。

從供應鏈的角度,一般納稅人企業應關注其供應商的納稅人身份轉換帶來的影響。若其供應商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則上述企業未來將無法從該供應商處取得按16%或10%稅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導致其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減少。

留抵退稅政策

除下調增值稅稅率和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外,3月2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還明確了對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期內一次性退還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然而該項政策在32號和33號文中未予體現。預計財稅部門將後續發佈該項政策的有關文件,明確具體的執行辦法。

建議

由於32號和33號文的執行日期都是2018年5月1日,企業準備的時間非常有限。相關企業應儘早著手評估新政策對自身業務的影響,在商業安排可行的情況下,採取相應行動,以充分享受政策利好:

  • 在銷售環節,若含稅售價不變,則銷售方一般會傾向於推遲交易,使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或以後,從而適用更低的稅率。因此,相關企業應及時梳理其銷售業務,評估修改銷售合同或有關交易安排的可行性並據此進行實施。同時,企業應重新複核新稅率下的商品價格,評估實施調價的必要性,以平衡保持商品價格競爭力和享受低稅率利益的需要。

  • 在採購環節,若含稅售價不變,則採購方一般會傾向於提前交易,儘可能在5月1日前取得按高稅率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便獲得更多的進項抵扣。相關企業可據此考慮對採購交易進行合理安排。

  • 對於目前適用17%或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也為17%或11%貨物,相關出口企業應充分考慮過渡期的影響。

  • 對外貿企業來說,應避免出現按較高稅率購入貨物,而按較低稅率計算出口退稅的情形。因此,若購入適用17%或11%稅率的貨物,則相應貨物應儘量在7月31日前完成報關出口;若預期無法在7月31日前完成報關出口,則企業應儘量安排在5月1日以後購入相關貨物。

  • 對生產企業來說,應儘量爭取在7月31日前完成相關貨物的報關出口,以適用較高的出口退稅率。

  • 從合規管理的角度出發,相關企業應及時調整內部系統設置,做好發票管理和增值稅核算等方面的銜接工作,以保證從採購到銷售端,從訂單、發票到會計核算等均可支持相關稅率的變化。例如,出口企業應確保在5月1日以後,其財務系統中有關的適用稅率、出口退稅率的設置都能得到及時更新,以實現出口退稅核算的準確性。

  • 對符合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該結合自身商業計劃,綜合衡量轉登記可能帶來的成本(如流失僅向一般納稅人進行採購的客戶)與收益(如較低的稅務管理成本),從而選擇最為有利的納稅人身份和計稅方法。一旦確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應選擇合適的轉登記時間點,儘量確保在轉登記之前有關的進項稅額已得到充分抵扣,避免因轉登記產生的進項稅轉出成本。

畢馬威KPMG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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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消費者毫無疑問會對降低增值稅稅率持歡迎態度,特別是貨物主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由17%降低至16%,這一舉措可能被認為是政府擬將增值稅現行的三檔稅率(即6%、11%、17%)減少至兩檔稅率的第一步。根據國務院會議的內容,6%這一檔稅率未發生變化,因此在這一時點上預計未來增值稅只有10%和16%兩檔稅率還為時過早。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合理推斷這是減少現行適用增值稅稅率檔數的過渡步驟。

重要的是,17%和11%兩檔增值稅稅率分別降低至16%和10%會對企業產生重要的影響。具體來說,企業需要考慮以下幾點問題。但大多數問題仍有待在未來幾個月公佈的實施細則和相關稅務官員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否則將造成執行時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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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永道PWC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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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此次調整前後不同應稅行為的增值稅稅率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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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的特殊規定

5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扣除率從11%相應調整為10%。此外,由於農業的特殊性及重要地位,中國的增值稅制度一直對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給予特別規定。例如在2017年取消13%增值稅稅率後,銷售農產品適用11%稅率,為了保證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入農產品時抵扣力度不變,當納稅人購入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時,在依據11%扣除率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基礎上,還可以“加計2%扣除”,以確保抵扣金額在農產品稅率降低後不發生變化。

32號文延續了這一規定。儘管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的扣除率調整為10%,但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仍可以在10%的基礎上“加計2%扣除”,即以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這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出口退稅率相應調整

稅率降低的同時,32號文也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相應調整:

  •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

  • 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此外,一些貨物的出口退稅率低於適用稅率,32號文並未調整這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針對出口企業跨5月1日前後的跨期業務,32號文根據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計算原理的不同,分別給予了過渡性安排。生產企業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稅率的貨物或者跨境應稅行為,依舊按照17%或11%計算出口退稅;外貿企業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稅率的貨物或者跨境應稅行為,如果購進時銷售方已按照17%或11%稅率繳納增值稅,外貿企業依舊按照17%或11%計算出口退稅。

跨期業務涉及的待明確問題

除上述出口退稅規則外,32號文並未給出其他跨期業務的過渡政策。在32號文生效後,其他文件對稅率有不同規定時以32號文為準,但由於納稅人在實際業務中的情況多種多樣,因此尚有許多問題需等待後續文件明確。如:

  • 在5月1日前開始、延續到5月1日後結束的經濟業務,應如何適用稅率。我們建議,應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判斷標準,確定跨期業務的適用稅率。

  • 跨期業務應如何開具發票。我們建議,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標準已適用原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如果在5月1日之後需開具發票,仍應允許納稅人按照原稅率開票。相應的,如果因退貨、折讓等原因需開具紅字發票,也應適用原藍字發票的稅率。

  • 5月1日前已購入貨物並按照原稅率抵扣進項稅額,5月1日後適用新稅率對外銷售,原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我們建議,如果購物時原銷售方已按照原稅率繳納增值稅,則不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 5月1日前,已按照原稅率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如發生用途改變需轉出進項稅額時;或者5月1日前購入固定資產時不得抵扣、之後發生用途改變從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時,適用原稅率還是新稅率計算需轉出或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進一步明確。

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

33號文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這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的年銷售額標準分別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與提供營改增應稅行為的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一致。33號文同時規定,如果工業企業因超過原50萬元標準、商業企業因超過原80萬元標準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為“可轉回企業”),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此條規定在具體適用中,也存在一些待明確問題,如:

  • 按照現行規定,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和營改增應稅行為的,在判斷是否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時,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營改增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33號文執行後,上述分別計算的規定是否繼續保留,值得相關納稅人留意。

  • 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應稅行為,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後發生退貨、折讓時,應如何處理。

  • 33號文規定,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後,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考慮到實踐中可能存在多種不同情況,是否會針對進項稅額的具體轉出方法做進一步細化。

注意要點

目前,距離5月1日僅剩餘20多天,我們建議增值稅納稅人高度重視,積極做好如下應對工作:

1. 財稅部門將繼續發佈後續文件,對降低稅率和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中的操作問題進行明確,納稅人應密切關注。

2. 增值稅稅率調整將對納稅人收入、成本、費用、稅金及附加、利潤等一系列財務指標產生深遠影響。相關納稅人應合理測算上述影響,結合企業自身情況處理跨期業務,考慮是否對現有合同條款進行修訂,重新議定價格條款,並適時調整業務系統和核算系統。

3. 出口企業應充分利用過渡政策,在過渡期內完成相關貨物的出口或完成跨境應稅行為,以適用較高的出口退稅率。

4. 可轉回企業應充分行使33號文賦予的選擇權,依據自身盈利水平、上下游納稅人情況等因素,選擇繼續保留一般納稅人身份還是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安永EY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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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指出,實施上述三項改革措施,全年將減輕市場主體稅負超過4000億元*,內外資企業都將同等獲益。

從增值稅稅制結構的角度來看,上述部分改革措施涉及到中國增值稅稅制結構設計和變化,同時我們也預期這些變化將為後續增值稅立法奠定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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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的是,上述改革措施將得到企業和消費者的歡迎和支持(例如,稅負的降低也會體現在商品零售價格的降低)。同時,對於納稅人,如希望從這些變化中切實獲益,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和採取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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