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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有哪些要求?按照《村委會組織法》有關規定,村委會召開會議,會議由村委會組織、提前通知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參加。村民小組長一般管理幾十戶家庭,村民代表由15戶選出一位代表。比如我們村518戶,2365人,7個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32人(含村委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就可以召開村民會議。
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換屆選舉,必須登記年滿十八歲以上選民參加,發放選民證,按時參加選舉投票,未參加人員可以委託他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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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貫徹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而村民會議的召開、決議、權限等,您瞭解嗎?今天小編來為你說法。
一、村民會議的召開、參會、決議的法定要求
(一)召開方式: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二)通知時間: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三)法定人數: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四)決議通過: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二、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決議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