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中的关键时间点规定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可以看出行使权利也有时间限制,不是永久保护的。对于行政行为不满意,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之后的国家赔偿。那么这些程序中有哪些重要的期限呢?

一、行政复议 (1)申请: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除外。申请不作为行为而法律没有规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60日。 (2)决定: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可以延长30日。 (3)通知补正材料:5日内书面通知。 (4)意见书:60内将纠正和善后情况向复议机构通报。    (5)中终转化:60日。

二、行政诉讼    (1)6个月起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经复议再诉讼15日。 (2) -审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  (3)诉作为:不知诉权的,知诉权6个月起诉,最长保护期知内容2年。不知行为的,知内容6个月,最长保护期行为日5年。诉不作为没有规定履行期:推定2个月。 (4)中终转化:90日。


三、国家赔偿:    (1)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起诉后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30日内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采取措施的,1年。没有措施的,立案之日起2年。(2)司法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不告知当事人30日申请复议权利的,可以2年内申请复议。

(3)合法刑事拘留超期羁押的,从拘留之日起全部赔偿。    (4)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的支付:未成年人支付到18周岁,可以一次性支付。无法确定扶养年限的,可以协商一次性支付,不得超过20年,年龄超过60岁的,每增长一岁,少支付一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