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安全不容忽視 嚴重違法將被追刑責

河南縣域經濟網訊:(孫苗苗 馮靜靜)客車違法極易引發嚴重交通事故,2017年9月1日,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兩客一危”車輛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針對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載運危險化學物品車輛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加強企業“兩客一危”車輛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要求相關運輸企業嚴格落實通行規定、嚴格落實場站管理、嚴格駕駛人管理、嚴格車輛動態監管、嚴格依法追究責任,對“兩客一危”車輛發生亡人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對“兩客一危”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等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下面曝光我省今年以來六起涉及客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引起相關運輸企業相關責任人及客車駕駛人的注意。

案例一:2018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勤務十大隊巡邏至臥龍區S231省道石橋鎮段,查處一輛涉嫌嚴重超員運營大巴車,車牌號為豫RR1116(所屬公司:南陽宛運集團有限公司)。經查該車運營線路為南陽至廣店,核載35人,實載54人,已超員54%。駕駛員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二:2018年09月15日15時42分,鄧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雷鋒路七里店橋頭查獲王雲旭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RB5836中型普通客車超員。經民警當場核查,客車核載19人,實載40人,超員21人,嚴重超員。目前,駕駛員王某旭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三:2018年2月23日10時06分許,曹某林駕駛的豫RJ6118中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唐河縣建設路與公主路交叉口時,因駕駛的車輛嚴重超員被唐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現場進行核查人數後查明:該車核載人數19人,實際載人43人,包括司機本人與售票員郭某華,曹某林的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例四:2018年2月1日15時許,汝州交警大隊案件偵辦中隊在廣成路客運西站附近發現一輛懸掛豫DR0973號中型普通客車車廂內人頭攢動,有超員跡象,隨即進行攔截,這輛核定載客人數為19人的車,實載45人,超過核定載客100%以上。經查詢,豫DR0973號公路客運車輛行駛證登記車輛所有人為汝州市遠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駕駛人雷某某因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成員載客,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刑事拘留,該案件正在辦理中。針對此次案件汝州公安交警大隊對遠通公司負責人進行約談,並下發整改通知書。

案例五:2018年1月26日14時49分左右,汝州交警在S238線汝州市廟下灣子村路段查獲一起中型客車嚴重超員違法行為。調查發現,馬某某持有的駕駛證為C1,在準駕車型不符的情況下,他仍駕駛豫D66868號中型客車私自拉客。另該車核定載客人數19人,實際載客34人,超員15人,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六:2018年01月15日13時30分許,王某斌駕駛皖SV8901小型轎車從商周高速周口北站下高速,沿周口大道由北向南行駛,並多次超越其他車輛,行駛至周口大道與七一路交叉口,準備變道超越趙某江駕駛的豫P8C361大型普通客車(營運線路周口—鄲城)時,趙某江沒有避讓,王某斌駕車不顧趙某江鳴笛示意強行向右變道超越豫P8C361大型普通客車,造成趙某江為了躲避險些撞到路邊的綠化帶。被別後,趙某江心中氣惱為報復對方,駕駛豫P8C361大型普通客車加速向左越過道路中央雙黃線並繞過限高架下的減速帶從左側插到皖SV8901小型轎車前邊S型行駛對該車進行連續多次別擋,隨後王某斌也報復性駕駛皖SV8901小型轎車加速從右側超過豫P8C361大型普通客車並且S型行駛別擋大客車,最後趙某江駕駛大客車一直追著王偶斌駕駛的寶馬車至周口大道與交通路交叉口周口威誠4S店院內方才停下。

根據現場監控視頻、車載行車記錄儀、技術鑑定、當事雙方及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趙某江及王某斌兩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2017年1月30日,依法將趙某江和王某斌刑事拘留並移送川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2月13日,川匯區人民法院(2018)豫1602刑初105號刑事判決書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趙某江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判處王某斌現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延伸閱讀

查處客運車輛駕駛人危險駕駛犯罪有關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

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

第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過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急彎等事故易發路段,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迫、指使機動車駕駛人實施本標準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負有直接責任情形的,可以立案偵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