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压同行,低价收矿石,锦州张氏兄弟黑社会被判刑

辽宁高院维持张某平涉黑上诉案原判

近日,张某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此案系重大涉黑案件,由辽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委任主审人和审判长。经过详细审阅卷宗,研判法律问题,案件仅用时34天审理终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张某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张某平向辽宁高院提出上诉。

经查,同案犯臧某(已另案判刑)为称霸一方,聚敛钱财,纠集多人,采取暴力手段,打压同行矿主,低价收购矿石,欺压群众。后以企业为依托,利用张某才等人能“打打杀杀”的特长,以联合生产经营的形式,收买张某才,将矿山交由张某才开采,并最终形成以臧某、张某才、张某平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嫌各类犯罪共46起,对该地区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该地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张某平系张某才亲哥哥,替张某才管理矿山日常事务,为维护矿山经济利益及组织成员个人利益,直接指挥或者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后张某平潜逃。其间,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各被告人均于2014年被依法判处。张某平被列为网逃,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辽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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